2024年12月26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辽宁省大连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郝宏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郝宏军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郝宏军利用担任辽宁省营口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抚顺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辽宁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大连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98万余元。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宏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郝宏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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