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男子捉奸收取情夫补偿被控敲诈”,获刑半年后再审改判

时事   2024-10-08 13:56   山东  
山东最新批复,‍涉10个县市


因当场抓获妻子与“情夫”在酒店偷情,山东淄博男子路某某收取了对方2.5万余元补偿。“情夫”向警方报案后,他被控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出狱后,路某某始终认为自己无罪,一直坚持申诉。


2024年1月16日,该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今天(10月8日),记者从路某某的辩护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处获悉,法院开庭改判路某某无罪


路某某的父亲路先生也向记者证实此事,“法院宣判我儿子是以协商接受涉案数额,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无罪。”


根据王艳涛提供的再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原审上诉人路某某当场发现刘某某与其妻张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后,愤怒之下拳打脚踢刘某某与张某,系激情宣泄行为。刘某某明知路某某之妻张某已经结婚,仍与张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刘某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刘某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路某某补偿,路某某在二人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经二人多次协商后最终接受涉案数额款项,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前报道>>


2021年11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淄博中院二审仍维持原判。


此后,路某某及其父亲以“事实认定确有错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为由,向山东高院提出申诉。2023年6月,山东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决、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据此决定由淄博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24年1月16日,该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根据原审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8日10时50分许,在淄博市张店区某酒店902房间,被告人路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与其妻子张某开房为由,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25200元。2021年5月7日,被告人路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路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刘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手机录像,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判处。


王艳涛介绍,此次庭审从上午9点持续到下午2点左右,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焦点是路某某的行为罪与非罪,他庭审中依旧做无罪辩护。


王艳涛的总体观点是,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务的行为;司法机关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全部符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否则应当宣告无罪。行使权利的方式、方法即使存在不当,亦不能仅以此认定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当被告人存在对构成要件法定事实认识的错误时,应当阻却犯罪故意的构成。


开庭结束后,路某某的父亲路先生告诉记者,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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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徐韶达、潇湘晨报 记者曹伟
编辑:李晨 校对:杨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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