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对2024年9月重点案件未办结的公告
经上级部门统一部署,近期我大队组织专门力量对2024年9月现场执法重点未办结案件进行清理,并已通过电话、邮寄挂号信等方式向当事人进行告知。截止目前,未处理人员64人。
附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当事人公告期满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上述驾驶人在七日内到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公告期届满亦未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或给予其它处罚。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8日
来源:渌口区交警
编辑:张智华
审校:崔崛 陈旭东 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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