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宣判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
副主任李金柱受贿一案,
对被告人李金柱以受贿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李金柱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
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金柱利用担任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榆林市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陕西省副省长,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项目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亿余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李金柱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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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央视新闻、新闻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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