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房屋时,
见邻居拆墙速度慢,
男子主动帮邻居拆除墙体,
却意外致死,
责任如何划分?
请看今日案例!
黄某与夏某系邻居,房屋毗邻。2023年11月6日,黄某、夏某先后雇人拆除自家旧房修建新房。当天下午5点,黄某在清理自家工地时,见邻居夏某房屋仍有部分墙体未拆除,便主动帮忙拆除,夏某并未表示拒绝。
黄某在拆除夏某房屋墙体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墙体朝其站立处倒塌,黄某躲避不及被掩埋。事故发生后,黄某被紧急送医治疗,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夏某向黄某家属支付了丧葬费8万元。
因黄某家属与夏某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黄某妻子张某及黄某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夏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6万元。
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黄某无偿为夏某拆除房屋,夏某在场并未明确拒绝,视为接受黄某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夏某应当对黄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伤亡后果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拆除房屋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工作。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拆除房屋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未听从施工人员的指示,自行拆除墙体,该损害后果与其实施不当拆除的重大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损害后果自负主要责任;夏某作为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在黄某采取不当拆除方式时未及时阻止,事前也未在拆除场所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认定夏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该次事故造成黄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万余元,剔除夏某已支付的赔偿款8万元,夏某还应支付剩余赔偿款18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与被帮工人都应注意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被帮工人更应当尽到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共同维护好邻里关系的和谐与安宁。(来源:武冈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