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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备案后,应当为宗教教职人员编制备案号。备案号采用十二位数字编码,依次由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一位教别号和五位流水号组成。”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证书应当载明备案号和有效期等内容。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来源:卫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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