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山,购房可以申请入户吗?看这里→

民生   2024-11-07 17:07   陕西  

中山的友友们,下午好!

在奋斗的城市买房、入户

一直是困扰很多打工人的话题

最近有小伙伴询问

在中山购房可以申请入户吗?

如何办理稳居入户?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近日中山市公安局

发布了一则《征求意见稿》

特别提及

将全面放开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这是不是意味着未来在中山买房就入户

不再是空想?

👇👇👇



中山拟全面放开购房入户


中山公安局发布了《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持有中山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中山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中山,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这意味着《征求意见稿》一旦正式实施,中山将全面开放购房入户


图源:中山市公安局官网


01


全面放开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持有中山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我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中山,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

🔎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参保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

▶️而根据现行的《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在中山最近连续参保满1年且有自有住房,或没有自有住房但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在中山最近连续参保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但在校就读未婚的学生)、父母,可申请落户中山。

▶️从购房还需要1年社保,到全面放开购房入户,《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入户中山门槛。

图源:摄图网-402011116


02


放宽在中山工作的人员申请入户的条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于在中山市工作的人员申请入户的条件对比现行的《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有所放宽。

1️⃣取消了年龄、社保等方面的限制条件。

2️⃣在职称方面,从现在要求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调整为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03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办理入户条件变化

《征求意见稿》提到,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登记:

1️⃣非中山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先入户后就业”政策将户口迁入中山市。

2️⃣非中山户籍的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入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应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

3️⃣就读期间未将户口迁入中山市的,毕业时可迁入中山市。

4️⃣因就读已办理户口迁移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在毕业、退学、转学、辍学时,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原文如下

(上下滑动查看)

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新型城镇化规划及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户口登记在符合规范的标准地址。

第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人才引进、收养弃婴和救助人员、退役军人安置受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类型人员落户工作。 

第四条  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关于明确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在职人员户口迁移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全面放开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持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我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中山,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参保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 

第六条  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3.具备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4.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准予引进的人才。

上述情形人员申请入户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登记:

1.非中山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先入户后就业”政策将户口迁入本市。

2.非中山户籍的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入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应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就读期间未将户口迁入我市的,毕业时可迁入我市。

3.因就读已办理户口迁移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在毕业、退学、转学、辍学时,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八条  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在我市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亲属投靠。

第九条  本市户籍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可申请将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本市收养人名下。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和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

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救助站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复户口:

1.参军退役回本市;

2.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3.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

4.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5.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不含已再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业。

第十一条  经国家、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中山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入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经查实存在隐瞒、欺骗作出虚假承诺的,或者使用伪造、编造的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责令申请人回原户籍迁出地恢复户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除发改(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外,公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违规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户口迁入按以下原则办理: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迁移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将户口迁入申请人父母名下房产(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或人才公共户(仅限人才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无集体户的,迁入单位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实际居住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本规定已明确应落户至参保地集体户或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标准地址”是指行政区域、街路巷、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自然村、建筑物及单元房屋等地址元素标准化的表述,必须符合导向清晰且唯一的原则,格式一般遵循“行政区域+街路巷(含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自然村等)+建筑物+单元房屋”的结构化规则。 

本规定涉及的“房屋”是指依照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且已编制标准地址的居住类房屋,不含人防使用区域,地下室,人物混居场所,车房(车库)或改装成住宅的车房(车库),仓库,商(店)铺及夹层,改造成旅馆或酒店的公寓,移动居所、茅棚、非法住宅或建筑物、危房以及违章建筑。

本规定涉及的“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

本规定涉及的“原籍”是指对外市、县而言,本市为原籍。

本规定涉及的“参保”是指申请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含省直单位参保,不含补缴)。申请人应按法律规定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并出具参保证明或缴费证明。

本规定涉及的“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申请人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实)。

本规定涉及的“实际居住地”是指申请人申请时在我市公安机关申报有效居住登记信息或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上登记的居住地址。

本规定涉及的“在我市工作”是指在我市参保或缴纳工薪个税。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以往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迁入登记事项,参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依据本规定分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指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70 号)同时废止。


大家怎么看这则征求意见稿?

评论区里一起聊聊吧

距离它落地实施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那有宝要问了现在就需要进行

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办理

办理条件是什么?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小编下面也进行了整理

有需要的宝快来看

👇👇👇


稳居入户办理指南













01
办理条件


在我市最近连续参保满1年且有自有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但在校就读未婚的学生)、父母,可申请落户中山迁入自有住房。


02
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在我市连续参保满12个月的参保证明(12个月内参保月份断开累计逾3个月的,视为不连续)

4.随迁子女超18周岁,属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的,还应提供全日制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及本人到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的)

5.申请人、随迁人等的户口簿(首页、正页)、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办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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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获取网上办理入口和

户口迁入表格等更多信息


6.如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如户口簿已能直接体现父母亲与随迁子女亲子关系的,无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7.如父母随迁的,无出生证可反映亲属关系的,需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依据(或有效的亲子医学鉴定报告、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具的能体现亲子关系的人事档案或干部履历表);

8.落户至自有住房的(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的房产),可提供《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其中持《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作为产权证明佐证材料申请入户的,还应提供我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住房证明》,申请人非产权人还需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


以上所需相关证件全部用A4纸按标准复印,交申请表时请附带正本核对。提供的相关证件如有涂改痕迹或信息不相符的,必须重新更换或更正相关信息确保一致后再受理。如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将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


03
注意事项


业务办理由本人办理。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直系亲属代办,但应出具有效委托书、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产生的法律纠纷(后果)由委托人、被委托人自行承担。


本规定涉及的“参保”,指申请人按法律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入户时应至少提供同时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凭证。


温馨提示


由于中山市开放户改政策后,办理户政业务的人数较多,群众可提前进入“中山云预约”微信小程序—镇街中心—选择分镇街-网上预约-综合窗口(警务服务)-户籍业务

咨询电话:0760-12333。

图源:摄图网-40194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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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冰糖(陈凯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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