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谷城县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谷城县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谷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谷城县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支持企业加速技术改造、加快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 发〔202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适用对象
全县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注册且投资500万元以上并有生产经营行为的工业企业和当年实施100万元以上的技改提质项目。
第三条要素保障
1.用地保障。新建项目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
2.基础设施配套保障。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完成项目用地“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和场地平整。
3.建设标准化产业承载园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为项目提供相应厂房及相关基础设施,鼓励企业租转购。
4.资金保障。县财政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全县范围内符合本措施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扶持。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市场化原则进行跟投。
第四条支持企业投入
1.实物投资补助。对当年新项目,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用)10%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补助。对企业当年实施100万元以上的技改提质项目,按设备(含软件)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购置设备必须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的新设备。
2.贷款贴息补助。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产生的利息,给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 的贴息支持,连续支持2年。
3.研发投入补助。对工业企业研发费用按当年投入总额的5%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重大投资跟投。对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给予产业发展投资基金跟投。
5.企业人才及用工激励。对企业引进的科技副总,给予2年服务期4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职称,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职称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任职期内分别给予每年3万元、1.2万元生活补贴,连续支持三年。 在子女教育、人才公寓上优先给予保障,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15平方米的面积支持(与本县出台的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当年新增用工人员20人以上且在本地参加社保的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对在本地参加社保的年平均用工人数保持在20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保持在50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支持科技创新
1.支持创新发展。对当年首次认定、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首次申报成功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平台建设。对企业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平台(包括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院士专家工作站参照省级创新平台奖励 。
3.支持经济规模增量。对当年首次进规工业企业分三年度给予15万元奖励。对正常经营的规上企业,以企业前三年实际平均销售收入为基数,对当年新增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增长额给予不低于2%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支持产业聚链成群发展
1.鼓励企业投资建设专业化园区,进行自主招商。加强对园区容积率、园区实际贡献、创造就业等指标的考核,以园区为主体对所有入驻项目进行汇总考核,在同等条件下适用本措施对园区进行奖励。对链主企业引进本县以外的配套企业落户谷城,按配套企业投产一年内在谷城实际生产销售收入的3%奖励链主企业。
2.支持再生资源产业集群发展。对资源循环利用生产性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文件精神结合谷城产业发展实际给予不低于实际产值2%的产业扶持。
第七条
第八条
本措施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产业支持政策,县内现行其他政策措 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施行过程中国家、 省、市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来源:谷城县人民政府
编辑:覃 璐 雷若男
责编:张永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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