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乐清市人民政府网公开了一则关于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7·2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7·29”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7 月 29 日 16 时 40 分许,位于乐清市柳市镇*****的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事项的批复》(乐政函〔2007〕35 号)的规定,乐清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市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 年4 月20 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乐清市柳市镇*****,法定代表人:庄**(持股比例:70%),股东:刘**(持股比例:30%),注册资本:1060 万元(实缴43.13万元),经营范围: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及配件、高压真空断路器、箱式变电站、主流电源柜、高低压配电柜、高低压电器成套设备及配件、电力变压器、电线电缆、自动化设备制造、加工、销售;电气技术咨询服务。死者庄**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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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7 月 29 日下午,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聘请林**等人在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一楼车间内组装高低压配电柜,林**等人负责将各种电气元配件组装进高低压配电柜内,庄**自己则负责对组装好的配电柜进行校验。16时 40 分许,庄**未穿戴防护装备,先将电源连接线接口插入未断电的移动校验台 380V 电压插口,然后再将电源连接线另一端接口接到配电柜上时,双手接触到电源连接线金属裸露部位构成电流回路,导致其触电后倒地。林**等人发现庄**倒地后立即拔掉电源连接线,拨打120 急救电话,并对庄**开展心肺复苏,到达事故现场的救护车将庄**送至医院进行抢救,但庄**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庄**,男,36 岁,身份证号:3***22198802*****6,籍贯: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一)直接原因
庄**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取得电工作业操作证、移动校验台未断电、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且未穿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开展电气试验作业,在操作过程中,双手接触带电部位构成电流回路,导致发生触电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带电测试作业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移动校验台未安装通电指示灯、电工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庄**,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实施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据以上分析,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庄**,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实施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作为作业人员,自身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取得电工作业操作证、移动校验台未断电、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且未穿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开展电气试验作业,导致发生触电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庄**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带电测试作业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移动校验台未安装通电指示灯、电工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另查明该公司实际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仅庄**一人,规模极小,另一股东刘**系庄**妻子,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也不懂相关业务,庄**死亡后该公司已难以为继,且主要负责人庄**在事故中的死亡已经是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承受的最大的惩罚,再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明显处罚过重,根据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基于事实,并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处罚应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匹配,不得畸轻畸重,建议对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1、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应吸取此次事故的经验教训,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全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柳市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辖区企业校验台工人持证上岗作业及校验台设备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电工类特种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做好相关的事故警示教育,加大对企业电工未持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全市特种作业领域未持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加大对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7·29”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4 年9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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