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口令红包”“漂白”毒资被判洗钱罪

民生   2024-11-24 11:11   广西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结了一起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口令红包”实现毒品犯罪所得自洗钱案件。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某因犯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二万元。


据介绍,2023年12月,被告人叶某某以3100元的价格向鲍某某出售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三唑仑10粒,后于2024年4月由其上游供货商从德国将毒品邮寄到中国境内。鲍某某在其住地收取上述快递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为了规避侦查,叶某某等人特意使用境外聊天软件进行交易。听说境外直邮的发货方式易被警方查获,叶某某等人选择使用国内寄递来减少风险。为了顺利转移和掩饰赃款,叶某某还伙同居住在中国境外的网友施某(另案处理),以转发某移动支付工具“口令红包”的方式,由施某代为收取毒资后进行转移,实现毒资“漂白”。叶某某、施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91条,涉嫌洗钱罪。


案发后,朝阳区检察院应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商请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提取固定证据。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施某也向叶某某购买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据叶某某交代,为了掩饰钱款性质和来源,其要求买家鲍某某向其发送某移动支付工具“口令红包”,后叶某某将该“口令红包”的字符串发送给与其关系密切的施某,由施某领取后混入其他购毒款重新生成一个新的“口令红包”发送给叶某某,叶某某领取新的口令红包收取该笔毒资。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对于叶某某经施某之手收取毒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进行了多次讨论。检方认为,叶某某经施某之手收取毒资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交易毒品”的范畴,其指使施某收取毒资后再向自己转移的行为客观上已经切断了毒品犯罪所得与毒品犯罪之间的联系,应被独立评价为洗钱犯罪。


通过细致梳理证据、调取全国类案判决等工作,检察机关依法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在检察官的耐心释法说理下,叶某某如实供述了洗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今年10月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叶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现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庄小茜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自洗钱”亦为洗钱罪的行为模式之一,上游犯罪是否结束并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本案中叶某某的行为客观上转移了毒品犯罪的赃款,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具有掩饰、隐瞒赃款的来源和性质的作用,理应按照自洗钱论处,并与上游毒品犯罪数罪并罚。


庄小茜介绍,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是毒品犯罪案件侦办难点,对此,应当严格审查电子数据并收集认定行为人非基于合法医疗目的的客观证据。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毒品犯罪分子输送毒资打开方便之门。犯罪分子一方面利用虚拟币等与上游供货商进行资金结算,另一方面指使下游买家通过电子支付平台、移动支付工具等形式进行支付。本案是行为人利用新型支付方式发出和收取具有时差性、口令接收主体和资金领取主体具有可切割性等特点,控制第三人代为收取并转移赃款的新型洗钱手段,对于同类行为认定为洗钱罪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利于在电子支付时代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监管秩序。


庄小茜提醒,公民应当增强反洗钱意识,在提供银行账户或其他收款账户帮助他人收取并转移钱款时认真核实钱款来源和性质,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沦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人”。日常生活中,如发现可疑的洗钱线索,如来源不明的资金、异常频繁的转账等,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审核:陆建武 黄晁 张艳莹
校对:钟微
编辑: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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