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夯实粮食安全之基,以“零容忍”态度、“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及省、市工作要求,进一步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决定对我镇耕地流出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清理、限期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二款: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四)《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六)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办〔2021〕11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二)《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办〔2021〕11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种植桉树、木本水果、草皮的,以及种植多年生及木本植物,如葡萄、百香果、火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多年生中药材和花卉等,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非法占地,除依法给予拆除或没收地上建设物处罚外,给予罚款的,每平方米罚款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毁坏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请有违法占用耕地的单位(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理,恢复原土地种植条件。逾期不自行清理、恢复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处置。
适中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