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退市风险警示
9.2.6 上市公司出现第9.2.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该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红筹企业出现第9.2.1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其存托凭证自该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本所自公司股票或者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停牌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
9.2.7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本所上市委员会在公司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的决定。
9.2.8 本所决定不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实施终止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9.2.9 本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
第三节 财务类强制退市
9.3.1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9.3.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追溯重述或者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导致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指最近一个已经披露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年度。
9.3.3 本节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或者更正公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本条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未按本条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相关营业收入。公司未按照要求扣除的,本所可以扣除并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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