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3所学校被立案处理!

民生   2024-11-04 13:58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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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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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排查......

................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全文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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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关于晋江市龙湖镇某小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0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检测机构对晋江市龙湖镇某小学使用的餐具汤碗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5月22日第三检测机构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依法对该小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醒: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容易造成肠道传染病等疾病传播,因此,餐饮具清洗消毒是保障食品安全、预防疾病传播的重要措施。本案提醒学校,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要注意食品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全方面构建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




案例二:晋江市永和镇某学校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2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和镇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学校食堂存在墙壁、天花板等处有霉斑、积垢等场所不整洁,墙面与外界相通有缝隙和孔洞等问题,当场对该学校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6月14日学校提交整改报告并承诺已改正。6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后发现该学校食堂在餐饮操作中仍然存在场所不整洁及三防措施未落实到位等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2024年7月01日,本局依法对该学校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晋江市东石镇某小学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留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2日上午,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晋江市东石镇某小学食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某小学食品留样记录表”记录到2024年10月11日,且留样冰箱未发现存有食品留样,食品实际留样与留样记录表严重不符,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9.2要求。本局依法对该小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醒:


食品留样是经营者法定责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卫生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食品留样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第一时间实施救助和妥善处置。本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时刻将食品安全“刻在心底”,确保“学生餐”不出现任何问题,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此前,晋江市和森道实验学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被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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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市监处罚(2024)06-63号)显示,因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对晋江市和森道实验学校处以人民币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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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告内容,晋江市和森道实验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构成了食品安全违规行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7月24日发布的晋市监处罚(2024)06-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详细列出了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学校因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被处以30000元罚款。

来源: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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