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技能提升类
政策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
政策内容:
六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规定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
政策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政策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政策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
政策内容: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标准: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政策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对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展研修提升培训、评价、高技课程研发、成果交流等活动;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公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政策内容: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政策标准:具体范围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现行规定确定。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政策对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政策内容: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包括:
1.重点支持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
2.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3.对公共就业创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补助。
政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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