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偷鸡不成蚀把米”
实际上
“偷鸡”不仅会“蚀把米”
还会引来法律的制裁
“喂,警察同志
今早起来我发现我们家鸡不见了好几只”
9月19日,云南临沧边境管理支队
勐捧边境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
称自己家鸡被盗
请求民警帮忙处理
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行动
经现场调查发现
9月18日凌晨2点左右
一名黑衣男子全副“武装”
出现在报案人家鸡圈附近来回逗留
有较大的作案嫌疑
且该名嫌疑人选择深夜作案
作案地点选择在偏僻的鸡棚
作案手法娴熟,有多次作案嫌疑
根据嫌疑人的作案手法
和作案规律进行分析
民警推测这名“偷鸡贼”不会就此罢手
有再次作案的可能
小案件连着大民生
为尽快侦破盗窃家鸡案件
该所民警立即展开多方摸排与走访
与此同时
该所充分发挥“两队一室”协同优势
组织警力对案件进行分析比对
很快锁定了嫌疑人陈某
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
陈某一直否认自己的偷窃行为
拒绝交代案件事实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民警加大排查力度
辗转于附近乡镇
最终锁定陈某的销赃地点
了解了陈某作案的全过程
在铁证面前,嫌疑人陈某最终
如实交代了其盗窃的违法事实
原来,陈某在凌晨两点实施盗窃行为后
便用袋子装着的盗窃来的11只鸡
背着步行走了两三个小时山路
然后花了60元打车至镇上的屠宰场
打开袋子发现
鸡在路上被闷死几只
剩下的鸡最后只卖了160元
被抓后,由于陈某盗走的鸡
已经售卖给屠宰场且被宰杀
陈某将盗窃的鸡依据市场价赔偿给报警人
总共赔付800元
最终还“喜提”8天拘留“大礼包”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切勿心存侥幸做行违法之事
否则必将自食恶果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 源:勐捧边境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