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即将到来,不少企业会以各种形式为职工发放过节福利。喜庆之余,企业也要正确做对这笔“福利账”,以下几种情况需注意↓
答:不可以哦!
答:需要!
◆ 增值税:按视同销售处理。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按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答:算!
◆ 企业所得税:计入工资或福利费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答:不能!
◆ 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企业所得税: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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