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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辖区重点路段巡查时,对正在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1部津牌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该车属我市其他区某危险品运输公司,此次运载29罐液化石油气,驾驶员现场出示了《危险货物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该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在执法人员询问副驾驶“乘坐”人员时发现该人员为“顺路搭便车”非押运人员。鉴于该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停止了该车危险货物运输行为,并要求驾驶员及随车人员回支队配合进一步核实调查。
来源: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张婧雯
校对:刘涛
审核:袁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