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在跳槽如此频繁的现代职场更是如此。但大家毕竟也共事过几年,还是好聚好散嘛!...................................................................................所谓“好聚好散”,对于跳槽者来说,无非是跟老东家结清工资、办齐手续,然后开开心心去找新东家。...................................................................................因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拒开离职证明;
因利益纠纷,在离职证明上写明离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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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种种行为不仅让离职员工找工作受阻,更会让公司承担巨大的用工风险。......................................................................................................................................................................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的了解离职证明不能乱开,先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个真实案例:婷婷于2011年3月入职某银行,2014年3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2017年2月10日,某公司向婷婷发出《入职通知书》,载明:某公司现以书面方式通知婷婷已被公司正式录用,邀请婷婷于2017年3月22日到公司入职报到,并按以下内容到人事行政部办理入职手续;聘用职位为专职董事,合同期限三年,薪酬构成为工资+奖金,婷婷工资税前80000元/月,工资每年支付13个月,12月当月支付2个月工资……
...................................................................................2017年2月15日,婷婷向银行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于2017年2月17日在离职申请审批表上签字。2017年2月27日,成都分行免去婷婷高新支行行长职务。
婷婷于2017年3月21日将其保管的保险柜备用密码钥匙、档案柜备用密码钥匙等物品进行了交接,婷婷及交接人在登记簿上签字。2017年6月1日,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人力资源部发出一份《人员调动通知》,将婷婷调动至理债业务部工作。
2017年6月5日,某公司向婷婷发出《关于待入职员工婷婷延期入职申请的反馈》,载明:
公司已收到婷婷延迟入职申请,根据公司项目进程安排,婷婷入职的专职董事职位可保留至2017年7月31日,届时,若婷婷还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并与普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将取消录用,请婷婷尽快落实入职条件。
2017年7月13日,婷婷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银行向婷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银行向婷婷赔偿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640000元;
1、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本院认为,婷婷与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解除,银行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首先,婷婷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婷婷于2017年2月15日向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旨在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并未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为解除的前提条件。
本院认为银行的违法行为与婷婷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应当对婷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婷婷主张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损失80000元/月×8个月,某公司向婷婷发出的《入职通知》包含了职位、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也明确载明了将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即婷婷入职普诺公司后的薪酬待遇将按照《入职通知》载明的标准执行,现婷婷要求按照80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其损失于法有据。故此,本院确认银行应当赔偿婷婷工资损失640000元(80000元/月×8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如果未及时给劳动者开具劳动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有人会问,那可以不可以在离职证明上标注好员工离职原因呢?注意,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内容,也是有法律约定的,是不能随意乱写的。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那么,除了规定的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离职证明上用人单位是否还可以写其他内容,比如,能不能离职证明中写上离职原因?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也就是说,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能力、品行等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假如用人单位写了这些法定外的内容,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HR们要注意了!员工严重违法违纪、被公司开除,和领导撕逼、跟同事劈腿……这类只要对员工不利的信息,离职证明都不能写。实践中,开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开具离职证明的时间: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同时开具。如果劳动者已离开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其领取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未前来领取,则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
(2)劳动者没办离职交接,不构成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理由。
(3)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便登记或存档。
(4)书面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并未要求写离职原因,因此,在离职证明中可不对离职原因做具体描述。
(5)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后一定要记得要劳动者签收并保留签收回执,避免今后劳动者主张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