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征集范围:
宾馆、酒店、民宿、旅社(馆)等住宿企业存在以下行为:
① 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行为。一是未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未做到价目齐全、真实准确、标识醒目;二是价格有变化,未及时更换标价签、牌;三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五是低标高结。
② 价格欺诈行为。一是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二是虚假折扣;三是不履行价格承诺。
③ 哄抬价格行为。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二是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三是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