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司机陈某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送进了拘留所,执行十五日行政拘留。
警钟长鸣
2024年9月29日14时32分许,陈某驾驶赣F6X9**出租车沿凯旋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府前路交叉路口时,与尧某驾驶的赣F76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到了事故现场,在现场调查中发现出租车司机陈某存在酒驾嫌疑,遂立即将二人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固定证据。后经相关权威机构检测:陈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0.64mg/100ml,而尧某体内未检测出酒精成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经过慎重的调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后,东乡公安交警最终对陈某做出了上述严厉的处罚!
▌本文来源:东乡交警
编辑/郑莹莹 复审/余娟
审签/冯林
点亮“在看”,分享给更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