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台州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民生   2024-12-12 15:36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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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

就我市公积金政策作出部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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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  


住房消费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既有多层住宅加装、更新电梯及老旧小区改造的;

(四)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第五条  账户销户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且无欠缴资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生活困难提取。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患重大疾病的;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七条  职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9月21日之前办理的贷款除外,以贷款合同或放贷时间为准。

(一)在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地购房的; 

(二)在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户籍或籍贯所在地购房的;

(三)在职工子女上学所在地购房的。以上所在地是指同一个直辖市、地级市,下同。

第八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笔贷款必须为非逾期状态。职工办理部分提前偿还或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使用已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职工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在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以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台州湾新区和椒江区视同为一个区域)无房且租赁住房的,仅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房屋产权的除外。

第十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且近两年内不存在连续三期或者累计六期逾期情形的,可以按相关政策申请提取或转移缴存账户余额。


第三章  提取额度、时效和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1.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2.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


3.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4.委托办理的,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配偶办理的,需提供结婚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委托父母或子女办理的,需提供同一住址的户口簿、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职工委托除以上关系人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二)银行卡或卡号(一类借记卡)除了以上材料之外,还需根据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


第十二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期房


申请材料: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购房发票。


提取限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以购房合同载明的房屋总价认定。


申请时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理。


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自购房之日起36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1个自然年度内限提取1次。购房时间超过36个月的,不再提取。其中,购房时间以备案的购房合同载明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


申请材料:不动产权证书(已过户)、购房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


提取限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以购房增值税发票载明的成交金额认定。二手房已评估的,以购房增值税发票中的成交金额、二手房评估价值相比较低者为准。


申请时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前办理。


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自购房之日起36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1年内限提取1次。购房时间超过36个月的,不再提取。其中,购房时间以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间为准。


(三)拆迁购房


申请材料:拆迁安置协议、付款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拆迁安置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提取限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拆迁安置房屋总价。


申请时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理。


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自购房之日起36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1年内限提取1次。购房时间超过36个月的,不再提取。其中,购房时间以备案的购房合同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提取限额:累计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总造价。建造、翻建总造价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确定,无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的,可按住房建筑面积×1200元计算总造价。


申请时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理。


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自建造、翻建之日起36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1年内限提取1次。建造、翻建时间超过36个月的,不再提取。其中,建造、翻建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载明的时间为准。


(五)大修自住住房


申请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C级及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和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资料。


提取限额:累计提取不超过大修总造价。大修总造价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确定,无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的,可按住房建筑面积×1200元计算总造价。


申请时限: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自大修之日起36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1年内限提取1次。大修时间超过36个月的,不再提取。其中,大修时间以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或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所载明日期为准。


(六)既有多层住宅加装、更新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更新电梯的,在工程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资加装、更新电梯的业主(即:该住宅的权利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材料:该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加装或更新电梯协议书、加装或更新电梯施工承包合同、验收报告和加装或更新电梯工程费用发票或收据。其中,加装或更新电梯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加装或更新电梯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费用预算及资金筹集、分担方案;


2、电梯运行(含能耗、保险)、维护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分担方案;


3、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


提取限额:不超过个人出资金额。计算公式:个人出资金额=(加装或更新电梯工程总金额-财政补助金额)×加装或更新电梯协议书约定出资比例÷楼层总户数。


申请时限:截至加装电梯验收合格后的12个月内。


(七)老旧小区改造


老旧小区改造的,在改造工程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老旧小区改造协议、工程发票。


提取限额:不超过个人出资部分。


申请时限:截至改造工程验收报告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八)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仍不足的,另可按照其配偶、父母、子女的顺序提取住房公积金。


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职工,需提供产权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父母、子女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同一住址的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或出生证明,下同)。


(九)缴存职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所列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购房资金来源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下同)。还应根据具体情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一项:


1.结婚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3.结婚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本;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购房地的户口本;


5.职工子女的全日制教育在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对浙江省范围内购买房屋交易价格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相近的;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同一套住房在1年内交易两次(含)以上、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申请只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在办理过户6个月后办理提取申请,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缴纳6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凭证原件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


第十三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每年还贷提取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申请材料:借款合同、近12个月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还贷明细记录单需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房屋坐落、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及贷款性质,如所列要素银行打印凭证上不全的,需加注缺项要素。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提供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要求提供个人详细版本,有效期1个月内,下同)作为补充申请材料:一、职工提供的还贷明细记录单不符合规范;二、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


提取限额:不超过近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


申请时限:偿还贷款满12个月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


2.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材料:还贷明细记录单;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供还款明细记录单、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不超过近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


申请时限:偿还贷款满12个月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材料: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供还款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不超过近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


申请时限:偿还贷款满12个月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


4.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每年提取业务,当年未提取的,可顺延12个月申请提取,提供对应的还款明细。


(二)部分提前还贷提取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采用自有资金还贷后再提取的,规定如下:


申请材料: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供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不超过本次还贷总额。


申请时限:本次部分提前还贷12个月内。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材料: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供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不超过本次还贷总额。


申请时限:本次部分提前还贷12个月内。


3.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申请材料:借款合同、本次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还贷明细记录单需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房屋坐落、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及贷款性质,如所列要素银行打印凭证上不全的,需加注缺项要素。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提供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补充申请材料:(1)职工提供的还贷明细记录单不符合规范;(2)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


提取限额:不超过本次还贷总额。


申请时限:本次部分提前还贷12个月内。


4.部分提前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未在还贷后12个月内申请的,提取额度不超过部分提前还贷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本次还贷总额。


(三)住房贷款提前结清提取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申请材料: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结清凭证。


提取限额:不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申请时限:提前结清还贷12个月内。


2.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采用自有资金还贷后再提取的,规定如下:


申请材料: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供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不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申请时限:提前结清还贷12个月内。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材料:贷款还款凭证、结清证明和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供贷款还款凭证、结清证明和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不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申请时限:提前结清还贷12个月内。


4.提前结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未在还贷后12个月内申请的,提取额度不超过部分提前还贷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仍不足的,另可按照其配偶、父母、子女的顺序提取住房公积金。


以借款人配偶身份提取的,须提供借款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以借款人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须提供借款人父母、子女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主借款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出具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五)借款人或配偶已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或终止委托按月提取未满12个月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办理同一套住房的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六)借款人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办理偿还住房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还贷总金额可合并计算。


(七)夫妻双方在贷款结清前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约定的贷款实际还款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上未约定贷款债务归属,实际还款人可通过提供实际还款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还款人为主贷款人配偶的,应通过委托按月提取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八)职工因偿还浙江省行政区域外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根据具体情形,额外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一项:


1.结婚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3.结婚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本;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购房地的户口本;


5.职工子女的全日制教育在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一)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材料: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票据。


提取限额: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金额提取。


申请时限:每年提取1次。


(二)职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


申请材料: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提取限额: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限额的差额提取。


申请时限:每年提取1次。


(三)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


申请材料:工作地和公积金缴存地无房证明,如无法判断房屋坐落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是否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地承诺。


提取限额:1800元/月·人。


申请时限:每年提取1次。职工可申请租赁自住住房按月提取。


(四)新市民、青年人“全额提、随时提”


非台州地区户籍或年龄40周岁以下(含)职工租住住房可按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随时提”住房公积金。


申请材料:工作地和公积金缴存地无房证明,如无法判断房屋坐落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是否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地承诺。


提取限额:可按照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取,最长提取月份按不超过其上一次无房租赁提取至本次提取的间隔月份,其中首次无房租赁提取月份统一为本文件出台月份。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申请材料:出/入院记录或医疗诊断证明、医保结算凭证(与医疗保障部门数据共享获得),如确实无法获得医保结算凭证,可提供医疗发票。职工配偶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结婚证;职工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提取限额:不超过近12个月内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总额。


申请时限:每年提取1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重大疾病病种为:


1.重性精神病;


2.重症尿毒症;


3.恶性肿瘤;


4.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


5.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


6.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


7.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


8.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病种,或大病医疗年度总费用超过80000元的其他病种。


第十六条  离休、退休的


申请材料:离休、退休证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无需提供;通过“一件事”渠道办理的,留存一件事申请表作为提取档案存档。


申请时限:公积金账户封存后。


第十七条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申请材料: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申请时限:公积金账户封存后。


第十八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未重新缴交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封存时间为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离职的,在办理提取时,需先向缴存单位核实离职信息。


申请时限:公积金账户封存后。


第十九条  出国、出境定居的


申请材料:护照、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申请时限:公积金账户封存后。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申请材料: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死者本人银行账户的,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有关法律文书;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需转入继承人银行账户的,需额外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通过“一件事”渠道办理的,留存台州市身后一件事联办申报单、死者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作为提取档案存档。


申请时限:公积金账户封存后。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申请材料: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提取限额:账户余额。


申请时限:可每年提取1次,两次提取间隔需满12个月。


第四章 数据共享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所有申请材料凡是能通过“数据共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一证通办”数据共享系统、档案系统、部门核查系统、长三角一窗受理数据共享系统等)查询核实的,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无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已实现共享的,无需再提供购房发票;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数据已实现共享的,无需再提供借款合同;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信息已实现共享的,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第五章 办理渠道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职工可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办理提取业务,线上和线下业务审核标准一致。


(一)线下渠道申请


1.职工本人或委托办理人到住房公积金窗口或网点提交申请;


2.窗口人员核验申请资料,符合申请条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线上渠道申请


针对已完成系统开发并能流畅使用的公积金提取事项,职工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网络途径申请。如需上传申请材料的,上传的申请材料须符合业务档案的规范要求,做到资料齐全、边框完整、文字清晰、光线均匀,否则审核人员可退回处理,并告知退回原因。


未实现系统自动审核的提取事项,在确保申请资料真实、有效且符合档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二次录入的方式受理,办结后须打印提取通知书和附件资料作为提取档案存档。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采用银行转账到本人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根据继承(遗赠)公证书、判决书,转账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转账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银行账户。缴存单位退缴住房公积金的,在缴存单位承诺已告知职工本人的前提下,可转账到缴存单位托收账户。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


第二十五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办理。


第七章 办结时间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被发现有骗提行为的,可向其工作单位和纪检部门通报。


(三)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按照另行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与上级政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10日起开始实施。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是指在本市及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本市住房公积金合作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其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其签订协议时提供的银行账户,用于住房贷款的月还贷本息的一种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条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管理工作及市直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  委托人范围指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委托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人及所在单位在台州市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委托人有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三)信用良好,住房贷款为非逾期状态;


(四)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被冻结。


第三章 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委托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如委托人缴存地和贷款地中心一致的,需提供住房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折。如委托人有一方的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全市业务通办支付银行(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或农业银行,下同)的卡/折;


(三)委托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委托人为借款人父母、子女的,提供能证明关系的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


(四)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合同或借款编号证明;


(五)委托人名下的银行(公积金中心缴存委托银行范围内)一类账户借记卡。


(六)以上证明材料凡是能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或“一证通办”系统查询核实的,职工在申请办理按月还贷提取时,可不用提供。


第七条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委托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住房贷款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对住房贷款情况、还款及账户储存情况和证明材料等进行即时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答复委托人;


(三)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公积金中心于签订《协议书》次月起,根据借款人上一个月还贷金额和公积金账户余额,将可提取金额转账到委托人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章 提取额度和顺序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按借款人上月还款情况确定当月提取额度,如上月未还贷或没有还贷记录的,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委托按月提取划转;正常还贷的,提取额度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正常且可提取额大于上月还贷额的,按照上月还贷额提取;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正常且可提取额小于上月还贷额的,按照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提取额提取。可提取额度小于等于100元的,暂停划转;


(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的,暂停划转。


第九条  提取顺序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确定借款人的缴存账户为第一顺序提取方,配偶的缴存账户为第二顺序提取方,其他提取顺序由委托人指定。按自然数顺序进行提取,当上一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将自动转为下一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提取。


第五章 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变


第十条  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委托按月提取划转:


(一)借款人住房贷款逾期的;


(二)住房贷款、还款数据等存疑的;


(三)委托人签订协议时的还贷或收款银行账户、缴存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等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或被冻结的。


第十一条  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一)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情形的;


(二)委托人申请终止并经公积金中心核准的;


(三)住房贷款本息已还清且最后一期月还款金额已提取转账的;


(四)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或转出台州市外的;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的;


(六)委托人发生其他使公积金中心无法正常履行委托协议情况的。


第十二条  按月提取还贷委托暂停或终止的,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委托人应实时查询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和还贷账户余额情况,贷款未还清且还贷账户内资金不足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内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原约定的还款指定账户履行正常还贷义务,若发生逾期仍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在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委托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可就近选择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一)委托人婚姻关系、约定的收款银行账户、缴存单位以及委托人等变动,应在变更后带本人身份证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1.婚姻关系变更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且实际还款人也发生变更的,另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2.约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银行卡或存折;


3.缴存单位变更后缴存地和贷款地中心不一致,委托人需办理市内跨分中心转移的,提供全市业务通办支付银行的卡/折,先将原先约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变更为全市业务通办支付银行账户,再办理公积金账户市内跨分中心转移手续。


4.委托人在委托期间需增加委托人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新增加的委托人缴存地和贷款地一致的,提供新增委托人身份证、结婚证。


(2)新增加的委托人缴存地和贷款地不一致的,除了提供新增委托人身份证、结婚证外,还需提供全市业务通办支付银行的卡/折,先将原先约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变更为全市业务通办支付银行账户后,再办理新增委托人手续。


(3)新增委托人的生效时间为办理变更后的次月。


(二)委托人委托期间自愿提出终止委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终止手续。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时,应当本人到场申请委托。


(1)借款人办理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其配偶也应当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2)在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有效期间,委托人不得再办理同一套住房的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3)借款人名下有多套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第十五条  委托人因第十一条等各种情况造成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终止的,须间隔12个月(含)以后重新申请委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开始实施。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新政

是否还有许多疑问

一起来看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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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近日,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调整,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台房金管〔2024〕5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进行调整。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等规定进行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一)新细则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余额的限制,可以申请补提吗?


新细则实施后,职工在正常还款(指当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并在近两年还款记录中未出现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的逾期记录。下同)情况下,借款人、配偶等可补提一次当时留存的6个月缴存额。结合2023年账户留存12个月调整到6个月的政策,如果上一年尚未补提的,这次可以一次性补提12个月的留存额;如果上一年已经补提,这次可以补提其余6个月的留存额。如果不想采用补提这种方式,也可通过按月提取还贷方式逐月提取留存额。


(二)个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新细则是否可以以其他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吗?


新实施细则取消了“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职工在正常还款情况下,如再次购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退休等符合现行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符合转移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业务。


(三)关于购房提取时限,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新细则支持购买自住住房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的职工,可以提取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1年内限提取1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时间超过3年的,不再提取。比如,职工在2022年11月购房,在2025年11月之前,可以按照购房理由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以2024年、2025年各一次进行分次提取;但2025年12月之后,不能再以购买该套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四)两套房子都有个人住房贷款正常还款,是否均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新细则实施后,如果您有两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提取过一笔个人住房贷款后,如果账户余额还有剩余,还可以再选择一笔或多笔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提取,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至100元。


(五)新细则如何支持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之前,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按照实际购房金额与拆迁补偿金额差额后自付部分方可提取。新细则实施后,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贷款时,不再排除房票价值,按实际购房款进行提取和申请贷款。


(六)关于租房提取,新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为响应“租购并举”,改善职工居住水平,新细则把租房提取额度从每月1500元提高至1800元,每月1800元是无房租住住房提取的基本额度标准。非台州地区户籍或年龄40周岁以下(含)的新市民、青年人,无房租住住房提取的,可以按每月1800元标准执行;如果租房费用高于标准的,可以按照按“缴多少、取多少”来执行。即新市民、青年人如果一个月缴存为3000元,则可以在新细则实施后,按每个月3000元标准进行租房提取。


四、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提取、新市民、青年人。


五、新旧政策对比


(一)职工个人账户留存余额


调整前:有贷款的情况下,需留存半年的缴存额。


调整后:进一步减轻职工购房压力,不再留存缴存额。


(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时限


调整前:购房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均可以提取。


调整后:购房后3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均可以提取。


(三)拆迁安置购房提取公积金限额


调整前:不超过购房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与拆迁补偿金额的差额。


调整后:不再排除房票(拆迁补偿金额)价值,按实际购房款进行提取。


(四)租房提取额度


调整前:每月1500元标准。


调整后:每月1800元标准。非台州地区户籍或年龄40周岁以下(含)职工无自住住房、租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随时提”住房公积金。


六、适用范围: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注意事项: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0日开始实施。


八、解读机构: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处室:归集管理处,0576-12329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近日,我市对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台房金管〔2024〕5号),对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等规定进行调整。


三、主要内容


目前,有哪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


新细则实施前,我市针对纯商业住房贷款、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提取频次规定为1年1次。随着近几年金银合作不断深入,数据共享高效便捷,中心目前已基本具备自动获得有关数据的条件。目前,中行、农行、建行、交行、邮储等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均可以办理按月提取业务,办理方式和市内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方式一致


四、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按月。


五、新旧政策对比


扩大住房贷款范围


调整前: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后: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台州市内合作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浙江省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适用范围: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注意事项: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0日开始实施。


八、解读机构: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处室:归集管理处,0576-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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