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
分手时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海南琼海市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据悉,2023年3月,小帅与小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小帅母亲多次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小美共计8000余元。2024年4月,小帅与小美分手。小帅母亲认为其以促成小帅与小美结婚为目的向小美转账,现双方结婚目的未能实现,小美接收款项没有合法性,遂起诉要求小美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小帅母亲的诉讼请求。
据承办法官介绍,首先,双方无任何证据证明小帅与小美已经达成将来缔结婚约之合意,小帅母亲亦无证据证明所转款项系以小帅与小美缔结婚约为前提条件,故不能因为小美在与小帅恋爱期间接收了小帅母亲的款项,就推定小帅与小美存在结婚的意愿。故小帅母亲的转账行为并非以达成小帅与小美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承办法官表示,小帅母亲为增进小帅与小美之间的感情,向小美支付了多笔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款项,大部分数额较小,应当视为父母在子女恋爱期间实施的符合日常所需及赠与方经济条件限度内的一般财物赠与行为。此外,小帅母亲自愿将涉案款项赠与小美,小美予以接受,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该赠与合同亦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故小帅母亲要求小美返还8000余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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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法治时报
封面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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