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欺诈宣传】申报工伤保险须诚信,欺诈骗保涉嫌刑罚!

文摘   2024-11-15 19:50   福建  



申报工伤保险须诚信,

欺诈骗保涉嫌刑罚!

以下典型案例请注意!


1.广州市海珠区查处虚构劳动关系办理单项参保行为

2024年1月,广州市海珠区人社局通过核查参保人举报线索,发现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通过“假外包、真挂靠”,将其他公司的全日制职工虚构为本公司非全日制职工,签订虚假用工协议,违规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目前,该公司已被当地人社部门立案查处,并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待遇。


2.温州某电器公司伪造员工受伤时间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2022年12月16日,温州某电器公司职工姚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摔倒致右腕骨折,其公司并未为姚某缴纳工伤保险,法定代表人许某为逃避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先是为姚某补办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随后两人伪造首诊病历材料时间,以此申请工伤认定,非法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6万余元。2024年4月5日,许某因诈骗工伤保险基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配合企业一起骗保的工作人员另案处理中。该起案件系温州首个被判处刑罚的工伤骗保案件。


3.广州市越秀区何某伪造健在证明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广州市越秀区社保中心核查发现,何某于2014年8月发生工伤,从2017年2月起按月领取工伤待遇,2019年3月20日死亡。通过异地医疗机构协查确认,2019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何某伪造其父亲何某就医病历等材料,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手续,冒领何某定期工伤待遇,骗取待遇金额合计38.78万元。2023年6月12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涉案款项38.78万元。


以案释法


工伤保险骗保行为情形:
(一)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二)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三)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四)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报告、处方等就医资料或者医疗费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五)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六)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

(七)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特别提醒: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出现前述法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本人或其亲属应当主动向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故意隐瞒不报骗取或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将面临骗保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肇庆人社、部分内容来源 广东人社、温州人社



供稿:蔡倩滢

初审:吴春海

终审:林承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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