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单独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类似项目业绩的,应明确规定类似项目业绩信息来源渠道以“四库一平台”的数据为准。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通过提交“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的方式实现。如“四库一平台”相关信息不完整的,响应(投标)人需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自2024年6月1日起,其他来源获取的业绩不作为项目业绩证明使用。
类似项目业绩的设定,应当不高于采购项目特征(建设规模)的80%。
一、针对企业已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录入但未上报的,7个自然日后自动对该企业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删除。 二、针对企业已进行人员信息上报但地市主管部门未审核的,30个自然日后自动对该企业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删除。 三、针对企业已进行人员信息上报但地市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30个自然日后自动对该企业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删除。
对在我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 参与我省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等信息录入“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按周开展核查,于每周一生成动态核查结果。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在我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参与投标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核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省级平台增加业绩技术指标确认功能模块,实现企业业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个人业绩(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功能模块上线时间以省级平台首页(https://scjg.gdcic.net)通知为准。 未录入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技术指标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以在省级平台申请补录。 补录施工许可环节的业绩时,限补录2018年7月15日及以前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补录其它环节的历史业绩无此限制。2018年7月16日以后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应通过各市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方式上传省级平台。 省级平台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参建单位需要补录或更正业绩的,应抓紧在省级平台申请。 申请由住建部和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为A级数据且工程项目信息完整,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为A级或B级数据且工程项目信息完整。 严禁工程项目业绩审核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厅将完善省级平台的监控管理机制,及时预警业绩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发现虚假业绩录入省级平台的,应作为违法违规案件予以查处,涉及人员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发现项目业绩存在的虚构指标、“无中生有”“张冠李戴”等各类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予以扣分;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予以撤销资质等处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虚假业绩应当及时予以清除,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归集到全国平台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省平台“业绩补录模块”录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录入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标记为B级后,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录入的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删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月底前组织项目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登记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项目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进行修改。
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或个人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通过省级平台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我厅将于2024年12月底对项目实际状态与省级平台显示状态不一致的项目进行通报。 2024年底,我厅将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全国平台清除D级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省级平台将不再显示被清除数据。 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实行诚信承诺制。 企业补录工程项目上报后发现错误,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超过24小时发现错误,原则上不再允许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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