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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记者从太原市教育局官网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双减”政策,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太原市教育局、太原市科技局、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文旅局、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太原市体育局、太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中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对象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经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文、数学、英语、日语、俄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非学科类(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校外培训线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其中,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按照山西省《非学科类培训类别细目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属于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本办法不适用于各级体育、文化、科技等部门或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团组织所直属的事业单位。
01
培训机构名称有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不规范的,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全市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
02
专职教学教研人员
不低于机构人员总数的50%
体育类培训机构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应根据培训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开展游泳、滑雪项目培训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与培训对象的比例不应小于1:10;开展攀岩培训的,攀岩技术指导人员与培训对象的比例不应小于1:5。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根据所开设的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6%。 科技类培训机构根据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03
培训场所须设置在5层及以下楼层
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独立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相对集中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在中小学校举办培训机构。培训场所须设置在5层及以下楼层(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4层。培训对象含有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
04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