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行政处罚,辽宁出台新规

时事   2025-01-19 09:35   辽宁  

为更好保护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省政府近日印发

《辽宁省实施行政处罚

适用听证程序数额规定》

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达到本规定的数额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数额标准

规定的数额标准,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


规定要求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

及时、便民的原则

保障当事人陈述

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延伸阅读

辽宁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数额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数额,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数额(含价值)标准,执行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数额标准,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


第四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达到本规定的数额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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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日报·辽望客户端、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李金秋

美编:张强

校对: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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