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
禁燃限放的通告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烟粉尘、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导致PM2.5、PM10浓度急剧上升,加剧雾霾程度,严重影响空气质量,产生噪音污染,燃放不慎还会引起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为确保县城春节期间空气质量改善向好,倡导文明、安全、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场所和区域
(一)全县范围内的下列场所,在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图书馆;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安全保护区;3.加油站、液化气站(点)、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它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4.水利设施,水电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福利院、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单位;6.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公园;7.军事设施保护区;8.县城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9.建筑物室内及其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10.县城主次干道、桥梁、隧道、地下管道、竖井。以上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负责监管。
(二)以下封闭区域为禁放区。1.县城旧城区:东至右江,西至南百二级公路,南至污水处理厂,北至隆安县第二小学城北校区。2.震东集中安置区:东至宝塔点灯山—宝塔实验小学,南至宝塔大道,西至右江,北至粤桂小学。禁放区域在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和时段
(一)禁放区以外的以下区域为限放区域:东至宝塔加油站,西至南百二级公路、广西宝源投资有限公司页岩砖厂,南至右江、县城污水处理厂,北至G80广昆高速公路。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在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2.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7时至晚上10时;3.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三、临时燃放区域和时段
(一)设置2024年度春节临时燃放区域为:城厢镇震东集中安置区民兴路(民兴路思源大道路口至民兴路震东大道路口段),准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农历除夕0时至正月十五24时。
(二)其它年度临时燃放区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另行公告。
四、法律责任
违反禁燃限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六、本通告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编辑/ 韦小妹
审核/ 隆佳丽
监制/ 黄艳英
隆安县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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