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并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的除外。
2024年12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发布《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服务中心现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一、参加诉讼依据
(一)《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67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
(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0号)。
(三)深圳中院(2023)粤03民初5772号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二、征集投资者范围
根据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征集范围为自2015年6月25日(含)至2021年4月30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30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495,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
因人脸识别系统技术所限,参与本次征集的对象仅限于持有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包括本案涉及的被告。
如成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上述适格区间内机构投资者也将成为本案原告。
三、被告
根据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被告为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
四、参与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电脑或手机在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进行身份认证,以电子方式签署授权委托书。为便利投资者参与征集,减轻投资者负担,本次征集暂不需要投资者提供其他材料。
电脑端: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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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端:请使用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
五、征集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时起至2025年1月2日24:00。如授权适格投资者达到50人以上,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及时向法院申请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六、费用承担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如法院成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投资者服务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特别提示
(一)网上操作须知
电脑端申请请使用火狐(Firefox)、Chrome、Edge等浏览器登录。
(二)各方诉讼地位
投资者服务中心是本案诉讼代表人,可委派公益律师或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协助开展工作。未声明退出的适格投资者居于原告地位。
(三)诉讼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诉讼时需充分知悉相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将由法院裁判确定。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获赔金额,还将视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不排除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
2.结案时间可能因案件审理需要及其他法定事由而延长等。
投资者可关注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投资者服务中心官网(www.isc.com.cn)或拨打400-187-6699(工作日9:30-11:30,13:30-17:00),了解相关进展。
投资者服务中心未授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投资者服务中心名义发布任何声明。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28日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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