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通告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查获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并限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通告
主 编:徐喆
编 辑:李延聪
校 对:符泽云
Sanya Public Security Bureau Traffic Police Detachment
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