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连续16年获评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创建首批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示范城市,是“优居乐业”的幸福之城,吸引着全国各地人士来长就业安居。长沙公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结合长沙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持续优化我市落户政策基础上,近期又调整放宽了五条落户政策。
1.优化购房落户政策
在长沙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共有(含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上的所有产权人均可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与迁入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迁。
划重点:
放宽了共有(含析产)房屋只能协议迁入一人的限制。
2.优化投资创业落户政策
在长沙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长沙城镇地区。
划重点:
取消原政策“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限制。
取消了“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限制,务工人员就业即落户。
在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三县市推出租房落户政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将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范围,由原来的长株潭地区扩展到全部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