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
卢某某获刑8年
并处罚金两千万元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案件类型。其中,清远法院审理的卢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卢某某、林某某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与提供仓库的被告人陈某合作经营,对假冒“ESTEE LAUDER”“LANCOME”“DIOR”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行贴标后以正品销售价约50%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陈某制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1.43亿元,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价值为207万元,违法所得约3700万元。2021年10月,被告人庄某某、陈某还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租赁商铺对假冒“LANCOME”“DIOR”“KIEHL’S”“LAMER”“ES-TEE LAUDER”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行贴标后,开设抖音平台网店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约56万元。
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陈某、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四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两千万元;
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
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判处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二十万元。
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陈某的违法所得三千七百万元;在案查获、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销毁处理。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假冒的注册商标均为国际知名品牌,侵权规模极大,涉案金额高达1.4亿余元,对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为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对本案主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坚定决心。
来源:清远日报 文字:许甜 通讯员 赵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