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新福泉】今日讲法:民法典引领文明婚嫁新风尚

政务   2024-11-02 13:42   贵州  

福泉市融媒体中心演播厅访谈现场

主持人

大家好!我是福泉市融媒体中心的节目主持人常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彩礼既有确定婚姻关系的功能,也有双方情感表达的内涵。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如何让彩礼回归合情合理,让婚姻的缔结回归真实情感日益成为社会共识,助力强富美新福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氛围。今天有幸邀请到福泉市人民法院刘晓勤法官来给我们讲解涉及彩礼纠纷的相关规定。刘法官,你好。接下来请您举一个案例来给我们大家讲解一下。

刘晓勤

2024年4月,我院受理了家在安徽的原告阿强(化名)与家在贵州的被告阿珍(化名)离婚纠纷一案。阿强要求与阿珍离婚,并要求阿珍返还彩礼16万元。经审理查明,阿强、阿珍二人经媒人介绍认识一周后在安徽省某县登记结婚,婚前按照阿珍的要求,阿强付给阿珍16万元彩礼,登记结婚后二人仅共同生活两个月,阿珍便离开阿强回到贵州,拒绝与阿强共同生活。福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对离婚无异议,应准予离婚。关于退还彩礼数额,虽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短暂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在婚后并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维护家庭的经历,未开始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原告婚前给付被告彩礼16万元,数额较大,客观上造成原告家庭经济更加紧张的情况。根据双方经济状况、给付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以及当地风俗因素等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彩礼1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法律文书已生效。

主持人

好的。刘法官,刚才您说到的这个案例是涉及到了我国的哪些法律法规?

刘晓勤

该案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主持人

好的,那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有的人认为只要两个人没有登记结婚,分手后就可以全部退还彩礼,但是也有的人认为,只要登记结婚了,彩礼就不用退还了,请问这样的观点是否正确?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分手或者是离婚后可以退还彩礼,它的具体数额怎么确定呢?

刘晓勤

以上这两种观点都过于绝对。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主持人

好的,谢谢您给我们讲解了这么多关于彩礼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感谢各位观众朋友收看本期的《今日讲法》,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请您继续关注福泉市融媒体中心为您带来的其他内容!下期节目,再见!



主办:福泉市融媒体中心

图文:福泉市融媒体中心  福泉市司法局

编辑:韩慧惠

审核:李正芳  申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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