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冒名就医购药。为参保人进行医保结算时,必须有效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做到人证相符;
不得为清空门诊统筹额度违规集中刷卡;
不得收集、滞留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
不得以超长处方量诱导或协助参保人年度“冲顶消费”“突击消费”;
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引导、诱使参保人购药;
不得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报销;
不得传输虚假数据进行医保报销;
不得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不得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宜昌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约定的条款。
特别提醒:底端广告由腾讯系统自动投放,与本微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