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打击整治
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吉安市泰和县公安局
扎实开展“缉枪治爆”宣传工作
教育和引导辖区群众充分认识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严重后果
动员群众主动上缴枪爆物品
近日
吉安泰和县石山乡的肖先生
拎着一个黑色塑料袋
冒雨赶至
泰和县公安局螺溪派出所
找到民警后
二话不说把袋子打开
里面赫然装着
手枪零件和子弹若干
这突如其来的举动
可把现场的民警“吓”了一跳
肖先生见状连忙解释道
“警察同志,
我是来主动上交这些东西的!”
▲肖先生主动来到派出所上交手枪零件和200余发子弹
10月23日
肖先生在整理过世亲属遗物时
无意间翻到一个包裹
这不看不知道
一看吓一跳
里面竟然装着
一些手枪零件和200余发子弹
经肖先生回想
其过世的亲属曾是
一名在部队服役多年的退伍老兵
这些手枪零件和子弹
很可能是亲属早年间
从部队带回
想起民警曾多次到辖区宣传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危害
于是肖先生
便马不停蹄的来到螺溪派出所
这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民警将手枪零件和子弹妥善保管后
对肖先生主动上交的行为
给予了充分肯定
▲手枪零件和200余发子弹
目前
手枪零件和200余枚各式子弹
均已移交给泰和县公安局
治安大队做安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泰和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