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强化烟花爆竹安全风险治理
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巩固第一次“双月”行动工作成效
赣州市全南县公安局坚决贯彻落实
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要求
全面启动第二次“双月”行动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
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
全面加强产销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近日
全南警方
侦破一起跨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依法查处2处非法烟花爆竹储存点
现场查获3000余箱烟花爆竹
切实消除了社会公共安全隐患
11月14日
全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
县应急管理、市监局等职能部门
在城厢镇城厢村一商贸行内
开展“双月”行动排查工作时
发现店主非法储存、销售大量烟花爆竹
经查
案发前犯罪嫌疑人钟某
在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多次从广东翁源县购进大量烟花爆竹
将购进的烟花爆竹囤积于自己在
全南县城厢镇城厢村经营的商贸行内
以及城厢镇小慕村老家自建房内
钟某先后购买了价值54万余元
的烟花爆竹并违规销售
非法获利达16万余元
在城厢村钟某经营的商贸行
以及其小慕村老家自建房2处库房内
民警现场查获烟花爆竹共计3000余箱
现已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
并转移到安全场所进行存放
成功消除辖区重大安全隐患
普法课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下一步
警方将保持对烟花爆竹严管严控态势
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
纵深推进第二次“双月”行动
着力实现“隐患排查要见底、
依法打击要彻底、常态治理要托底”
的工作目标
同时警方鼓励广大市民朋友
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线索
自觉抵制非法烟花爆竹
来源:全南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