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全县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时间及区域
颍上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至八里河东大道,西至五里湖湿地及花园小镇,南至八里河沿河大堤,北至滁新高速公路)和各乡镇政府所在集镇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 国家机关;2. 文物保护单位;3.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4.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8.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9.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10.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11.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1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二、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三)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烧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8-4438007;
非法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非法经营大盘香举报电话:0558-4412119;
非法燃烧大盘香举报电话:0558-6812319。
特此通告!
颍上县公安局
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
颍上县城市管理局
颍上县应急管理局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来源:颍上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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