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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冒顶!大理州这起事故致2人死亡!
民生
2024-12-27 15:12
云南
12月25日
据云龙县人民政府网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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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漕涧镇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8#矿体通风井采空区治理项目“10·14”
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14日16时40分,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治理作业班组李某龙、何某某(死者)、左某某(死者)3人在对28#矿体通风井进行采空区恢复治理活动中,发生一起一般冒顶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4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云龙县漕涧镇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8#矿体通风井采空区治理项目“10·14”一般冒顶事故调查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人员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查明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5月8日;法定代表人:毕某明;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锡矿采选、销;矿山机械修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单位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漕涧镇铁厂村;采矿权人: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名称: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云龙锡矿;开采矿种:锡矿;开采方式:露天/地下开采;生产规模:10万吨/年;矿区面积0.604平方公里;有效期限:陆年,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7年1月11日;发证机关:自然资源部;发证日期:2021年10月20日。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云龙锡矿于2024年9月14日向大理州白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申领安全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毕某明;许可范围:锡矿露天开采(10万吨/年);有效期:2024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
2024年7月10日,云龙县明朗劳务有限公司与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28#斜井采空区清理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内容包括28#斜井(标高2180-2200m)采空区的清理工程,劳务施工队伍纳入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体化管理。
2.施工项目情况
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8#矿体回风井清理工程属于《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云龙锡矿采空区调查实施方案》中的部分工程项目,主要实施采空区、老旧坑道、回风井坑道清理,查清矿山隐蔽致灾因素,以备矿山整体开发利用。2024年4月14日,云龙县自然资源局批复《云龙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云南省云龙县云龙锡矿探矿实施方案请示的批复》,同意按实施方案进行探矿工作。2024年4月20日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昆明坤泽矿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编制《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云龙锡矿安全实施专篇》,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指导矿山安全生产。2024年7月9日,云龙县自然资源局批复《云龙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云龙锡矿采空区调查工作需要使用采矿权外现有斜井申请的批复》。2024年7月16日,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昆明组织召开《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云龙锡矿采空区调查实施方案》评审会,经云南乾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以及特邀专家评审通过后,7月18日在云龙县应急管理局报备。于2024年7月29日开始施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签发了《关于调整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关于胡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等文件,完善了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公司与总工程师、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矿长、副总经理、采矿工程师、地质副矿长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针对28#斜井采空区清理工程项目管理中,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安全生产检查表》、《员工三级教育登记表》、与员工签订了安全风险告知书、购买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员工安全承诺书、并进行了三级教育考试,安全管理分管领导每月带队检查不少于3次,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建立相应台账。
2.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漕涧镇人民政府。2024年以来,漕涧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确保安全稳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年初组织修订了各类应急预案、制定检查方案、责任清单、包保方案,制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清单,重要节日时段安全大检查方案、《漕涧镇领导班子挂钩联系企业工作方案》、《漕涧镇2024 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方案、预案。采取企业自查,镇政府检查、抽查等方式开展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年初与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漕涧镇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开展特种作业证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安全生产。对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7次联合、重点、节前等形式的安全检查,事故发生后,漕涧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2)云龙县自然资源局。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局党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成立了党组书记、局长为双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乡镇自然资源所和相关股室(队、中心)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抓实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方针和原则,抓管理、抓督查、抓落实。二是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坚持会议制度,局领导班子坚持每个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乡镇分局(所)每月不少于1次分析、研究、总结和部署各个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根据我县各个矿山的安全重点,组织开展矿山自查和重点抽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督促隐患整改。坚持节假日值班制度,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全天24小时安排值班,在安排值班的同时,落实领导带班,确保信息畅通。三是全面排查,清除隐患。每月至少组织1次相关人员开展县、乡两级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每逢节假日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深入企业,摸清底数,抓住重点,逐一落实。对全县范围内的10家在生产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与非煤矿山在生产企业签订了《云龙县自然资源领域2024年度超限超载管理目标责任书》10份。下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告知书》10份,签订《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状》、《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各10份。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广泛开展宣传,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以“4·22”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和六月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为契机,采取发放资料、标语宣教、手机短信等方式,积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云龙县委办公室云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龙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云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五是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在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过程中,向用地户和矿山企业赠阅宣传资源资料5000多册,同时结合工作宣讲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通过扎实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有力夯实了群众基础,群众自觉遵纪守法意识与安全生产认识得到进一步加强。
(3)云龙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工科局按照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签订责任书。为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理念和责任主体意识,县工科局与锡电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签订《2024年度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共性和个性要求,督促企业提高事故预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强化企业自查和日常检查。严格按照各级工作要求,认真督促锡电公司开展以自建房、地质灾害、畅通生命通道、消防安全等安全隐患自检自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要梳理上报,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识标牌并制定整改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整改,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入企开展工作,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要求,在干部职工到锡电公司开展常规工作的同时,对企业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及作业区、办公区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再核实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企业管理人员,督促企业立行立改。三是多措并举抓实安全生产。通过职工例会和自学等方式,要求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云南省69项和大理州70项具体举措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安全生产履职能力;针对不同时间段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不同要求,及时以《通知》或《工作提醒》的方式通知锡电公司等企业开展相关工作并进行实地检查;在特殊天气时段,利用微信工作群向企业推送重要天气预报信息,提醒企业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依托应急部门支持,年内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进一步提升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在重大节假日到来之前,局主要领导均带队联合锡电公司所在的漕涧镇应急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深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全力确保将各类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4)云龙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一年来,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扎实推进我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一是下发《云龙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云龙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方案,为做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和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奠定基础。二是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有序推进非煤矿山、危化品、工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工作。9月18日至19日召开全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能力素质培训。10月17日召开了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调度会议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进会议。三是认真落实《云龙县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工作要求,分别于3月27日、5月21日、7月3日、7月17日、9月26日共6次对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其中3月27日因安全培训不到位当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7月3日与矿监局联合检查时发现1号、2号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立案查处,给予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针对该企业存在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问题下达《停止供电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多份执法文书。“10·14”事故发生后,10月16日向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龙)应急责改〔2024〕32号指令,责令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面深刻汲取“10·14”事故教训警示教育;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发生事故的通风井停工整顿,彻底消除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4日上午10时许,回风井清理作业班组3名工人何某某(死者)、李某龙、左某某(死者)进入28#矿体回风井197米处开展清理渣土,对损坏的箱木进行更换、支护作业。何某某(死者)为班组长,何某某(死者)、左某某(死者)在迎头挖渣,李某龙负责驾驶拖拉机将渣土外运。16时40分左右,何某某(死者)、左某某(死者)在迎头挖渣,李某龙将拖拉机停在距离二人6到7米远的地方等待上渣。此时坑道迎头断层突然发生了冒顶,坍塌下来的松散渣土约20m³,将何某某(死者)、左某某(死者)两人压埋在坑道里。李某龙听到坍塌声响,转头见何、左二人被埋后,李某龙立即跑出矿洞向在洞外的作业人员呼救,叫到在离事发矿井洞口较近的2人进行搜救,随后闻讯赶来的其他工友参与了搜救。20时17分左右,搜救到左某某(死者);20时30分左右,搜救到何某某(死者)。经云龙县漕涧中心卫生院医生现场确认,2人均已无生命体征。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勘验数据为:28#矿体通风井总长约320米,已清通长度197米,其中:斜井153米,坡度25°;平巷44米;坍塌渣土约20m³;安全帽2顶。事故发生地为迎头作业面(井口至迎头)197米处,事发处坑道规格为2×2米。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直接经济损失约240万元。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0月14日16时40分左右,发生冒顶事故,16时42分明朗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电话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晋报告。19时30分左右,周某晋向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矿长、安全科长张某福电话报告,随后张某福向公司总经理胡某电话报告。19时41分,胡某将情况电话报告给漕涧镇应急办负责人,漕涧镇应急办负责人立即向漕涧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20时17分,漕涧镇党委政府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书面上报了值班信息,20时54分,县委政府分别向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同一时间,云龙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值班系统向大理州应急管理局作了书面报告。政府系统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中未发现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等情况;企业因忙于搜救被困人员,存在迟报情节。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了搜救。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搜救,并于19时56分拨打了120电话,20时30分左右,两名被困人员均已被搜救出来。云龙县漕涧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20时50分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治,经医生现场确认,2名人员均已无生命体征。
接到事故报告后,20时05分左右,云龙县委、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立即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处理事故相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0月14日20时50分漕涧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参与人员救治,现场确认两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10月14日23时许,两名被困人员家属均已到达现场,并于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负责人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10月14日24时左右签署完成赔偿协议。遇难人员遗体于10月15日凌晨由家属运回户籍地进行安葬,善后工作处理依法有序,两名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云龙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稳妥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相关工作开展有序有效。事故发生单位积极配合县、镇两级党委政府工作,遇难工人善后工作稳妥细致,遇难者善后处置迅速高效,家属情绪稳定。县、镇两级党委、政府积极有效应对舆情,未出现不良网络舆情情况。切实将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社会面平稳可控。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矿床地质条件复杂。通风井平巷26米段(即距井口197米处)有断层,围岩松散稳固性差,断层坍塌造成冒顶。
2.支护不到位。事故发生段有断层,围岩稳固性差,未采取水泥浇筑支护或采用钢支护。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公司虽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但未将外包单位纳入,没有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施工人员安全风险意识不强,下井未携带自救器,对冒顶风险辨识不到位。
3.员工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部分员工未接受三级培训教育考核,对施工作业人员培训力度不足。
4.日常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治理消除不到位。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根据云龙县漕涧中心卫生院出具的《院前抢救记录(漕涧中心卫生院)》,何某某的死亡诊断考虑:1.创伤性窒息;2.创伤性休克;3.呼吸循环衰竭;4.颅脑损伤。左某某死亡诊断考虑:1.创伤性窒息;2.创伤性休克;3.呼吸循环衰竭。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云龙县公安局漕涧派出所接处警记录确认,以及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人为故意伤害,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虽逐级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到每个员工,但未将外包单位纳入,一体化统一管理存在不足;未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培训”,部分员工没有开展“三级教育培训”,没有通过考核就上岗;对施工人员培训力度不足,施工人员不熟悉自救器使用方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通风井内地质结构复杂,围岩结构松散部分,未根据地质条件采取对应的有效支护措施;与承包单位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或未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有关党委政府及监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查,县自然资源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应急管理局和漕涧镇人民政府均已履职尽责,未发现存在失职失责行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毕某明,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与外包公司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部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企业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未及时治理消除,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云龙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处罚。
(2)胡某,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存在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外包公司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部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严格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云龙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处罚。
(3)张某福,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副矿长,安全科长。存在未严格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云龙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实施处罚。
(4)唐某明,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存在未严格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云龙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实施处罚。
2.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因素风险辨识警示或教育不足;未落实“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不足,自救装备使用教育未落到实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差距,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意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云龙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实施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对云龙县明朗劳务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和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由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责任条款和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云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够
事故单位及承包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重工程进度、轻安全生产,重施工作业、轻人员安全,对项目责任人安全能力要求、施工人员安全风险因素辨识能力不到位等情况未引起高度重视,在教育培训、施工组织、风险管控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疏忽和松懈思想,一定程度上放松了施工现场和人员安全工作的管控。
(二)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不力
施工单位未正确认识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的重要性,安全教育培训不全面,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严格,对矿体地质条件复杂认识不到位,未进行对应安全措施,如采用水泥浇灌支护或钢支护等,安全隐患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末梢治理需要再强化
近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要求力度不断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加强对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要求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科学开采,各地各矿山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及配套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1号)精神,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逐项梳理任务,对标高标准落实各项制度及措施,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和水平。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汲取本次事故的惨痛教训,切实采取科学有效和务实管用的防范措施,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到人,全面提升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水平,严防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如履薄冰的危机感抓实、抓牢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认真贯彻《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文件精神,要清醒认识现阶段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坚决克服麻痹侥幸思想,深刻汲取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10·14”冒顶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源头治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坚持边摸排、边打击、边整治,严格执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依法严肃查处越界开采、不按设计开采、未履行“三同时”规定、擅自启封己关闭矿井、以治理名义非法采矿、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等违法行为。二是常态化开展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聚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全面查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切实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三是大力推广先进技术装备,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使用凿岩台车、撬毛台车等先进设备替代人工作业。
(三)持续强化监管,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目标任务和《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防控硬措施》要求,加大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和帮扶指导力度,紧盯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缺陷”,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形成覆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和管理人员的配置,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并有效运行,切实防住风险、管住隐患。建立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考核问责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全方位夯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加强审批监护,做好危险作业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要不断加强动电、动火、高空、撬毛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票证审批、资格审核、现场管理、作业报告等内容,加强危险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落实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和指挥、监护,对作业方案、应急措施、作业票证等进行现场查验,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护,坚决防止因高危作业管理不到位引发事故。
(五)加大执法问责,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要坚持“严”字当头、“零容忍”,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落实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产整顿、依法追责等“四个一律”,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的,导致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长期存在或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刻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力保云龙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平稳态势。
(六)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全员素质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应知应会和岗位操作技能,提高职工自主保安和互保联保意识,杜绝冒险作业、违章作业行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履职尽责意识,提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注重提升培训质量,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坚决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落实到人。
云龙县漕涧镇云龙县锡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28#矿体通风井采空区治理项目“10·14”
一般冒顶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24日
信息来源:云龙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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