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碑格乡人民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工作告知书

文摘   2024-10-23 17:05   云南  

—以下是正文—


开远市碑格乡人民政府

关于耕地保护工作告知书


碑格乡的乡亲们:

民以食为天,粮稳天下安。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耕地是我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生活、生产的基础和保障,广大村民要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非农化”行为。现结合碑格乡实际,将耕地保护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严格履行。

一、建房必须提前报备、严格依法审批

村民新建住宅、厂房、养殖棚、看护房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旧房拆除重建、加层等改扩建等行为的,一律要先审批、后建设,动工前必须提前向村委会报备,由村委会逐级上报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所等办公室(所)对所申请宗地的地类性质、规划用途,对申请人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批准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动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

二、耕地保护规定严,政策要求记心间

(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六种情形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5.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6.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二)严控占用一般耕地的六种情形

1.严禁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

2.严禁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3.严禁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5.严禁占用耕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6.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特别提示

(一)凡在耕地上动土实施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包含村民住宅、各类设施、修建道路、养殖棚等,种植三七以及其他中草药、种植花卉苗木、果树等),一律要先行报告乡、村、组三级,经依法批准或许可后方可动工。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形成违法用地行为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三)如果您有以上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的情况,请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耕地恢复工作。



  开远市碑格乡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    




耕地保护有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一款: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二款: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期限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美丽新碑格
清凉之乡,生态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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