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花198万买房,7年后才发现地下室,原房东一直没搬走:我卖的是房子,没卖地下室!法院判决意想不到…

百科   2025-01-04 13:45   陕西  

7年前,江苏的张先生以市场价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房子,住得一切顺利。

最近他却发现,原房主竟然一直住在地下室,甚至还和他打了个招呼。

张先生傻眼了,原房主一句“我卖的是房子,没卖地下室!”让他彻底懵了。

地下室不是房子的一部分吗?

这到底是个什么情况?

案情回顾

事情发生在江苏某市。

张先生在7年前通过正规的中介公司购买了这套房产,签了购房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顺利成为了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房子虽然不大,但地理位置好,交通方便,张先生对此十分满意。

最近的一次偶然发现,却打破了他的平静生活。

几天前,张先生因为家中水管漏水,不得不前往地下室查看情况。

到了地下室,他惊讶地发现,那里竟然被布置成了一间简易的居所,原房主李先生正悠闲地坐在地下室的沙发上看电视!

张先生当场质问:“你怎么还住在这里?”而李先生淡定地回应:“我卖的是房子,地下室没在合同里写明,你不能赶我走。”

张先生懵了,回顾自己当时的购房过程,确实没有特别注意到地下室的归属问题。

当时合同上只写明了房子的面积、楼层以及房屋的结构等内容,但地下室并未单独列出条款。

张先生的理解是,地下室作为房屋的附属部分,自然应该包含在房产之内,但没想到原房主竟然以“地下室未写入合同”为由,继续占用这片空间。

事情闹到这里,双方的矛盾升级,张先生多次要求李先生搬走,但李先生坚称地下室属于他,并表示自己当初出售的只是地上的房屋部分,地下室并不在交易范围内。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选择走法律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地下室的归属并让李先生搬离。

案件开庭后,张先生的律师指出,张先生购买房产时,房屋和地下室应当视为一个整体出售,李先生占据地下室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律师还特别强调,购房合同中的确没有明确写明地下室的归属,但根据房屋的结构和实际使用情况,地下室属于房屋的附属部分,产权应一并归张先生所有。

李先生的律师则辩称,地下室明显在购房合同中明确上市,且地下室有独立的出入口和使用功能,不能被视为地下室的一部分。而李先生仍然对地下室用户,张先生无权要求其搬离。

案件陷入僵局,法庭不得不进入进一步的审理程序。

法律分析
现在问题来了,底层到底算不算房子的一部分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却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地下室、车库、花园等,原则上应归房屋所有权所有。
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地下室与房屋主体结完整且没有独立的使用功能和出入口,通常会被认为是房屋的一部分,其基站应随房屋的产权一并转移。
如果地下室具备独立的出入口,并且在房屋买卖合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权利,就存在争议的可能。
在张先生的案件中,购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地下室的所有权,而地下室具备独立的出入口,这就给了原房业主李先生一定的法律操作空间。
合同的约定是解决财产问题的关键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地下室的归属,法院在审理时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房屋的实际结构、地下室的使用情况以及交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地下室的产权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地下室可能并没有独立的产权证,而是作为建筑物的一些附属设施一并出售。
另一些情况下,地下室可能会被单独出售或出租,甚至由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地下室的归属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来判定。
对于张先生的案件,法院可能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购房合同的具体条款:合同中是否明确提及了地下室的归属?2.房屋与地下室的结构:地下室是否与房屋主体连通?
3.交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交易过程中,双方是否就底层的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或讨论?
结合这些因素,法院将作出最终的判决。
如果法院认定地下室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李先生占用地下室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法院可能会判令其搬离;但如果法院认为地下室具备独立的产权或使用功能,则张先生的诉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案件观点
这起案件一开始在网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很多网友对地下室的归属问题感到好奇。一位网友调侃道:“原房主这是卖房子不卖地下室,还真有点‘鸡贼’啊。”
也有网友调侃道:“原房主这是卖房子不卖地下室,还真有点‘鸡贼’啊。”
也有的提醒道:“买房时一定表面清楚合同,别被忽悠了。”
还有一位网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地下室有独立的出入口,应该不算房子的一部分吧?如果合同里没写,那还真不好说。”
另一位网友则认为:“地下室也算房子的一半吧,谁会想到买房子还要把地下室分开来呢?”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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