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行公告

文摘   2024-11-16 20:43   辽宁  

营口银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调整机制的公告


尊敬的营口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回应客户关切,降低居民融资成本,我行坚决落实《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相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定价调整机制

我行已发放且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借款人,可向我行申请调整已签署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包括:贷款利率中的LPR基础上的加(减)点数值、贷款利率的重定价周期。

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如需申请调整已签署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应当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转换后的贷款利率加(减)点数值等于原借款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一)加(减)点数值的调整

本公告公布时已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的加(减)点数值比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减)点数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贷款利率的加(减)点数值;重新约定的加(减)点数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减)点数值加30BP,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减)点数值下限(如有)。具体加(减)点数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减)点数值=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二)重定价周期的调整

重定价周期,即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调整重定价周期后,重定价日可延用原借款合同中的日期。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借款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对日确定,即重定价周期选择三个月的,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六个月的,每年有两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借款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调整一次。

二、办理方式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申请调整加(减)点数值、办理“固转浮”、调整重定价周期的客户请到我行原贷款经办行办理,办理成功后,新约定的加(减)点数值在办理成功当日生效。

三、温馨提示

(一)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

(二)我行协商调整合同定价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我行未委托官方渠道以外的任何机构、人员代为办理,请广大客户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保障财产和信息安全。

特此公告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

来源:营口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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