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意义重大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用法律的手段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民营企业获得公平的市场机会,对妨碍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做出相应的惩罚规定,一方面能够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也就是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发挥民营经济服务社会、稳定社会的功能;另一方面能够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在经济承压的局面下,让民营经济更好发展新质生产力,让民营企业成为技术突破的“先锋”。
二、专门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之法属于首次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把更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在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之前,我国在不同发展阶段针对不同问题已经实施了多项措施。如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和2010年分别出台“非公经济36条”和“新36条”,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中部分政策法规先后进行多次修订,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先后出台,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民营经济“隐性门槛”或多或少依然存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专门立法,除了宣示政策信号,更可以提升层级实现制度刚性运行,实现立法执法司法的联动。
三、法律面前的平等保护更加具体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让平等保护实现有法可依且更加具体。在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平竞争方面,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等一系列生产要素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在财产和权益保护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四、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民营经济就是民生、就是百业。截至2024年6月底,全国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数量达5500余万户,个体工商户达1.25亿户,民营经营主体数量超过1.8亿户。在数智化时代发展潮流中,机遇与未知挑战并存,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面对如此庞大的经营主体,能够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民营企业家作为创新者、管理者、风险承担人、出资人和社会主义建设者,贡献巨大,社会应当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正确认识民营经济人士的创新报酬、管理者报酬、风险报酬、出资人报酬,民营经济促进法应有效保障民营经济人士获得这些报酬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五、确保有效实施才能体现法律权威性
民营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改革的重要动力,是民富国强的重要贡献者。目前我国进入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亟须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一旦立法颁布,最为重要的是保障法律能够不偏不倚地得到实施。如果民营经济促进法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不能破除政策执行中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可能会比没有法律文本更具伤害力。各层级各部门都应当深刻认识到这一点,从促公平、强保障、优服务的立场出发,深入研究、推出相应举措,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只要民营经济促进法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法治就能够以外在保护激发民营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大企业与小企业,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业都为国家的兴旺发达作出了一定贡献。在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过程中,既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要形成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国企与民企之间互相依存、互相支持、互相竞争、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良好国民经济生态,为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共同作出更大贡献。(作者单位:青海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 : 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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