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19时许,在濉溪县韩村镇某村,张某(化名)酒后与邻居因琐事发生纠纷。接警后,濉溪县公安局韩村派出所迅速出警,在处警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家中拿出菜刀并追逐民警,民警警告无效后使用警械将其制服并控制。
2024年12月31日21时,在四铺镇四铺街某台球室内,四铺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酒后殴打他人警情的过程中,曹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且在民警执法现场侮辱、殴打民警和辅警,随后被警方依法带离。
曹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曹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5年1月3日23时,濉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值班人员将醉酒的吴某(化名)送至小区楼下,当吴某走进电梯后突然“耍酒疯”,语言威胁同电梯人员,民警上前制止时遭遇吴某殴打和辱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请人民群众给予充分的理解和配合。任何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终将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扫码或拨打电话联系我们
民意热线:0561-608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