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新罚决〔2024〕012号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2日 发布单位:新垒头镇
辛集市新垒头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新罚决〔2024〕012号
姓 名:****
身份证号:132321********4112
住 址:河北省辛集市新垒头镇南小陈村******
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对你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厂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6月非法占用新垒头镇南小陈村集体土地5477.9平方米(折8.22亩)建厂房。该宗用地占用地类为建设用地3595.1平方米(折5.39亩)、园地1882.8平方米,符合辛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43条、44条、45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42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9月17日印发)“土地行政处罚”中第一类“违法占地类”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5元,共计人民币82168.5元。(大写:捌万贰仟壹佰陆拾捌元伍角)。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辛集支行(地址:辛集市兴华路北段26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辛集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1-0039号
辛集市新垒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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