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版消失的“TA”

政务   2024-11-09 20:28   内蒙古  







你知道“TA”们都是如何

消失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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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消防应急设施随处可见

它们是我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你有没有发现

有很多消失的“它”呢?





呼和浩特消防提醒您


也许你不经意的一个“忽视”行为

会造成消防违法行为

最后会不会变成“消失的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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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不消除 事故难遏制

安全防事故 法律来保护


★消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来源: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

• 海报:宋   星

• 编辑:陈   琦

• 校对:高智慧   隆   雪

• 审核:白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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