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奖励30万元!习水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政务   2024-11-12 09:31   贵州  


习水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危害社会,开创我县禁毒工作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贵州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指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处罚或者决定戒毒措施等涉及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
(一)吸食、注射毒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五)制造加工毒品、制毒物品厂(点)。
(六)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
(七)其他涉毒违法犯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接受司法或纪检、检查部门监管、审查或质询的人员,主动要求对吸毒人员进行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家属,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习水县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举报中心(以下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设在习水县公安局(习水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对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及逃犯的举报;
(二)负责对本中心受理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及逃犯线索的登记、分配、管理、督办、回复、统计上报工作;
(三)对查证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督办;
(四)对举报案件线索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组织评估,提出奖励意见。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通过“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51-22617333)进行举报。
(二)直接到“举报中心”举报,或者到习水县公安局各派出所、禁毒大队等部门举报;
(三)信件、委托他人或其他有效举报方式举报。
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举报中心”应有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接受举报,公布的电话保持畅通。接受举报时,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举报内容,如实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受理表》,经习水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电话或书面请示),及时转交有关办案部门开展查证工作,并将查证结果尽快向举报人反馈。
办案部门接到交办要求查证的举报线索,要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查证。查证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涉及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要积极协助,不得推诿。直接向县公安局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负责受理。
所受理的举报线索,经审查不属于习水县公安局受理范围的,“举报中心”应及时转相关部门,转出后要及时回告举报人,并说明转往地和单位。
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我国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举报人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八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视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人民币计算,下同):
(一)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
1.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线索,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每案奖励5000元;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每案奖励1万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每案奖励3万元;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每案奖励5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每案奖励10万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每案奖励20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万元。
2.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3000元;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吨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制毒、制毒物品厂(点)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3万元至20万元;
(三)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四)举报人提供毒品犯罪在逃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2000元;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部悬赏通缉毒贩,按照悬赏金额兑现奖励。
(五)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每直接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1000元,直接查获多名吸毒人员的,按每名1000元累加奖励,其中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额外再每1名奖励1000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额外再每1名奖励2000元。
(六)举报聚众吸食毒品的,查获3名以上5名以下的,奖励5000元;查获5名以上10名以下的,奖励1万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2万元。
(七)举报吸毒、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1人,奖励1000元。
(八)举报正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铲除罂粟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铲除罂粟500株以上30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上3万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元;铲除罂粟3000株以上或大麻3万株以上的,每案奖励5000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5000元。
(九)举报娱乐场所、旅馆、酒吧、网吧等场所涉毒的,根据查获涉毒人数的数量进行奖励。一次性查获涉毒人员5名以下的,奖励3000元;一次性查获涉毒人员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1万元;一次性查获涉毒人员10名以上的,奖励2万元。
(十)举报其他涉毒违法活动或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进行奖励。
1.举报人或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2.同一举报线索经过查证后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外卖、旅店业、娱乐场所、互联网公司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和管理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第八条相关款项进行奖励。
第十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同一涉毒线索举报人原则上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或主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金纳入县级禁毒经费预算,从县财政预算的禁毒经费中统筹解决,举报奖励金的发放由县公安局(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可选择非现金支付方式发放奖金。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查破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后,应当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报县公安局和县禁毒委有关领导审批。
案件结案或侦查终结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应选择非现金支付方式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查证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在查证、侦查、宣传、奖励过程中泄漏、公开举报人情况。对故意或疏忽造成举报人情况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对可能遭受报复的公民,根据其申请,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视情对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对实施报复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办案人员在明知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串通他人举报,骗取资金,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习水县公安局(习水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017年颁布的《习水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折算标准
附:

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折算标准

1克 毒品 =
  0.01克 二氢埃托啡;
  1克 海洛因、冰毒(包括片剂、粉末、晶体、麻古、麻果)LSD.可卡因;
  2克 吗啡、其他苯丙胺类、摇头丸、甲卡西酮、经鉴定认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卡西酮类、哌嗪类、苯乙胺类、人工合成大麻素类、芬太尼类);
  5克 罂粟籽(种子)哌替啶(杜冷丁片剂);
  10克 氯胺酮;
  20克 美沙酮、鸦片、杜冷丁针剂;
  40克 曲马多、γ-羟丁酸;
  100克 丁丙诺啡、大麻脂、大麻油、可待因;
  1000克 三唑仑(海神乐)安眠酮;
  2000克 阿普唑仑、恰特草、大麻叶、大麻烟;
  4000克 咖啡因、罂粟壳;
  5000克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
  10000克 氯氮卓(利眠宁)溴西泮、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地西泮(安定);
  1千克 易制毒化学品 =
  1千克 麻黄碱(包括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氯麻黄碱、N-苯乙基-4-哌啶酮(NPP)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4-ANPP);
  2千克 1-苯基-2-丙酮、溴代苯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基甲基酮)羟亚胺;
  4千克 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去甲麻黄碱(素)甲基麻黄碱(素)α-氰基苯丙酮(APAAN)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溴素、1-苯基-1-丙酮;
  10千克 醋酸酐;
  20千克 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
  50千克 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100千克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麻黄草;
  500千克 甲胺(含其水溶液和醇溶液)氯化亚砜、四氢呋喃、氢溴酸、丙酰氯、丙酸酐、邻氯苯腈、邻氯苯甲酰氯、邻氯苯甲酸、邻氯苯甲酸酯、邻氯苯甲醛、苯乙腈、苯甲醛、苯乙醛、苯乙酰胺、苯乙酸酯类、苯甲酸乙酯、氯代环戊烷、溴代环戊烷、碘代环戊烷、γ-丁内酯、氢气(钢瓶装)氯化氢气体(钢瓶装)1-苯基-2-硝基丙烯、1-苯基-2-硝基丙烷、硝基乙烷、硼氢化钠、硼氢化钾、二苯甲酰酒石酸、碘、氢碘酸、红磷、次磷酸、五氯化磷、氯化苄。

来源:习水县禁毒办

总 监 审 / 向小东

  核 / 罗 俊

本期编辑 / 赵   颖

投稿邮箱/xsdstxwgj@163.com

@习水县融媒体中心

@习水县广播电视台

习闻乐见
发布国内外重大时事新闻、习水县本地新闻资讯,提供丰富实用的本地生活资讯,开展在线互动交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