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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董某名下有一辆小型轿车,并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董某在某网络平台注册成为“顺风车”车主,提供“顺风车”服务。2023年11月7日,董某驾车搭载“顺风车”同行人王某等3人时,与赵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5人均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董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等3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修车花费了3万余元,其车险承保公司支付了2万余元,赵某自行支付了1万余元。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将董某及其车险投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其已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了赵某车辆损失2000元。根据行驶证登记和投保约定,董某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而事故发生时,董某正在从事营运活动,这明显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董某的行为符合商业三者险免赔的情形,公司不应承担商业险的赔付责任。董某辩称,其提供的“顺风车”服务价格由平台设定,并不按里程收费,目的是降低出行成本,不属于道路营运范畴,因此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也不会使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二
法院审理
三
法官说法
来源:中国普法核 发 | 蒋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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