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清远佛冈一餐饮店给“肠粉”加料,店主判刑9个月!

民生   2024-07-31 19:28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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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主为了让生意红火,竟在肠粉内添加硼砂,这种行为不仅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触犯法律法规。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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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经营一家制售肠粉、汤面等食品的餐饮店。为提高肠粉的口感以增加销量牟取更多利润,郑某多次从网上购买硼砂并添加到米浆中,制成肠粉销售给顾客食用。2023年3月3日,佛冈市监局联合佛冈公安局在郑某的餐饮店查获一桶重8千克的米浆、2个硼砂包装袋。随后,郑某主动将存放于家中还未使用的两袋净重1千克硼砂,上交给执法人员。经检验,查获的米浆中,硼砂含量实测值为1852mg/kg。案发后,郑某主动退出赃款12000元。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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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遂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硼砂是一种含硼矿物及其硼化物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添加制作食品的非食用物质之一,连续摄入会引起食欲减退、抑制营养素的吸收,过量摄入会引发脏器的积蓄性中毒。


法官提醒,食品生产者应遵纪守法,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勿利欲熏心,在食品中添加违法添加剂,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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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佛冈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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