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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主为了让生意红火,竟在肠粉内添加硼砂,这种行为不仅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触犯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硼砂是一种含硼矿物及其硼化物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添加制作食品的非食用物质之一,连续摄入会引起食欲减退、抑制营养素的吸收,过量摄入会引发脏器的积蓄性中毒。
法官提醒,食品生产者应遵纪守法,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勿利欲熏心,在食品中添加违法添加剂,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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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佛冈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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