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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2024-12-09 10:41   河南  

近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了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封市建设农村产权

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开封市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封市建设农村产权
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激发农村资源要素动力活力,推动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更好实现财产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农村产权服务功能为重点,围绕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交易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坚持依法规范、公益性、市场化、平等性、统筹性等原则,进一步强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维护流转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推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加快建设农业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市、县、乡(镇)、村(社区)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以先示范后推广的方式,结合各县(区)资源禀赋实际情况,选择试点县(区)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机制,有效防控流转交易风险。2025年年底前,规范建设市、县(祥符区、兰考县、杞县、通许县、尉氏县)流转交易中心及相应市场体系。


三、主要工作


(一)建立健全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按照“统一市场建设、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要求”的“六统一”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成立开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非营利性机构,实行政府监管支持、市场化运营机制,具体运营主体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程序确定。


1.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统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和运营,做好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的培训与指导、依规实施和监测运行等工作,组织大额流转交易;同时,具体负责市本级(范围包括:鼓楼区、龙亭区、顺河回族区、禹王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业务。


2.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审核交易标的权属、受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等交易资料和信息,汇总和发布本服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书(成交确认书)、融资信息汇集等,召开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推介会,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综合金融服务、电商服务等,并对乡、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点进行业务指导。


3.建立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依托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乡村振兴中心等)设立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并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服务窗口,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和资料的收集、产权查询、查验审核、整理汇总、登记上报,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农村电商服务等相关咨询;完善服务功能,做到便民利民。


4.设立村级(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在村级(社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负责本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和资料的收集、核实、汇总、报送,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农村电商服务等相关咨询。


5.实施步骤。2024年年底前,健全兰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进行规范化运营,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2025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并快速推动其余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工作;2025年年底前,其余各县(区)在开展好学习调研的基础上,全部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形成全市市县乡村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二)规范交易行为


1.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还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流转交易的相关材料;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共有产权流转交易要经共有权利人全部同意方可进行,确保没有权属纠纷。工商企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资格审核、项目监管和风险防范。


2.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场流转交易,交易范围、交易方式、规则和条件等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使用权、林权、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各种涉农类品种。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3.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按照交易申请、审核受理、信息发布、受理报名(买方)、组织交易、结果公示、合同签订、收支交易、交易鉴证、资料归档等流程开展。交易可采取挂牌、拍卖、电子竞价、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三)拓展服务功能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交易申请受理、交易活动组织、交易鉴证等服务为主,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应结合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可开展政策咨询、产权查询、权证证书代办、资产评估、资金结算、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品牌推介等服务,不断增强自身造血能力。进一步深化拓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领域,引导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服务供应商利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时发布生产生活供求信息,为现代农业发展、农民群众生活提供配套服务。农业农村、资源规划、水利、住建、财政、科技等部门负责做好代办服务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四)做好监督管理


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开展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公平交易,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不能损害农民权益。发现落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要求不到位问题,要根据管理权限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开展整改。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运营情况纳入巡察监督内容,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按权属分类实行归口管理,发改、农业农村、资源规划、水利、住建、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明晰、规范所有相关农村产权,并进行相应变更、登记、监管,及时办理相关产权鉴证;督促相关交易品种入场交易,并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审查工作。


(五)加强风险预防管控


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重要依据,防止“一权多贷”“一物多抵”。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拓展,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各类特色农业保险,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功能。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涉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管控机制,防范廉洁风险。


(六)搞好宣传发动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等部门要组织协调主流媒体、商业网站和相关新媒体平台发挥宣传导向作用,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开设网上服务和宣传窗口,大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关政策,加速推进市县乡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深入基层,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发放政策明白纸、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让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和业务流程,提高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进入中心交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农村产权规范流转交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问题整治


各县(区)政府督促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牵头对本县(区)的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问题整治。各县(区)纪委监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对受理的相关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快速处置。


1.清查范围。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及集体注册的经济组织。


2.清查内容。农村集体资金、集体资产、集体资源等。


3.清查要求。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各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对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排查,并进行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确保应报尽报、应登尽登,对隐瞒不报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网信办、巡察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和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资源规划局、水利局、住建局、科技局、文广旅局、人行开封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封监管分局、税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落实扶持政策


市、县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运营给予适当财政补助,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加大对农村房屋、林木资源、农村土地等中介评估机构的培育力度,鼓励公证、仲裁、金融、保险、会计等机构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为流转交易主体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完善“一站式”综合服务。


(三)加强政策引导


农业农村、资源规划、水利、住建、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成交确认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变更和备案登记的重要资料,优化相应办证手续。对取得交易鉴证书(成交确认书)的涉农项目,符合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及奖补政策的,优先给予支持。引导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成交确认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财政部门要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出租、转让及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等交易行为出账、入账手续的重要凭据。


(四)搞好督促检查


市级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或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规则。有关县(区)要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确保全市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正常有序运行和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交易。市里将根据时间节点对有关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等进行督促,重点查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则落实情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及运营是否依法依规等。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董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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