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中山市东区的陈女士
竟被关注了好久的
公众号发布的广告
“诈骗”了41.3万元!
事情到底是怎样的?
看看近期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日,宁肯公司(化名)受委托,在其名下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介绍兼职软件的广告文章,并在文末附上了下载兼职软件APP的动态二维码,注明“详情请扫码咨询客服”“轻轻松松月入过万”等内容。
陈女士在阅读该广告文章后,出于对该公众号的信任,就扫码下载了软件。
“按我的操作指引,让您轻松赚钱!”陈女士登录软件后,页面就弹出客服聊天界面。
▲公众号文章的部分内容
“您按操作完成之后,截图给我领取佣金。”陈女士按照客服的指引进行刷单返利操作,并应客服要求陆续向不同账户转账七次,转账金额合计41.3万余元。然而转账完毕后,客服却“失踪”,不再回复陈女士的消息了……
陈女士反应过来自己被骗后,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迅速将利用宁肯公司公众号实施诈骗行为的赫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根据目前的线索及证据,公安机关无法证实宁肯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
双方争议
陈女士认为宁肯公司没有合理审查发布的文章内容,导致其被诈骗,财产损失高达41.3万余元,于是将宁肯公司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30%的损失(即12.39万余元)。
宁肯公司称其在发布广告前曾多次对文章所附二维码进行扫码操作,扫码关联的为正常兼职app,未发现异常,其认为其发布案涉文章的行为并不存在侵权和涉及诈骗的内容。
宁肯公司认为陈女士的损失是被软件内的第三方引导欺诈的,与宁肯公司发表的文章内容并无因果关系。
审理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广告文章中所附的是动态二维码,不法分子利用动态二维码可实时更新、修改的特点“趁虚而入”,对陈女士实施财产侵害行为。
在诉讼中,宁肯公司无法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未对广告主主体信息尽到实质审查义务;且宁肯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网络科技公司,其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预见动态二维码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风险,但并未对涉案文章中的动态二维码进行有效甄别。
因此,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宁肯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应当知道刷单是违法行为,但仍抱有侥幸心理、轻信他人,多次且逐步增大金额转出资金,显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尤其是扩大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酌定由宁肯公司承担15%赔偿责任(即6.19万余元)。
宁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时,请务必仔细审查广告内容,有效甄别广告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尤其是附有动态二维码的广告信息。如果发现广告内含可疑信息,请勿抱侥幸心态继续发布。如出现第三方利用自身网络平台实施诈骗行为,应及时保存证据、联系公安机关,避免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此外,广大市民也需留心:动动手指做任务,刷刷单子赚大钱,以为被幸运眷顾了?醒醒!千万别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浏览信息时应多看多辨别,擦亮自己的眼睛,提高警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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