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七人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获刑

政务   2024-10-17 10:04   北京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私挖盗采矿产资源是违法行为。


案例一



张某一和张某二,2023年5月-6月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工人对本市已关闭煤矿进行非法挖掘作业。经有关机构进行危险性评估,进入矿洞有发生冒顶、坍塌、透水、中毒窒息、瓦斯燃烧爆炸等现实危险。
本案中,张某一和张某二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二人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二



2023年4月间,李某、高某一、高某二、王某、高某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本市的被告人王某家承包地内、高某三家承包地内,非法开采白云岩、碎土石、级配砂石。经鉴定,非法开采的白云岩、碎土石价值13.22万元,非法开采的级配砂石价值1.82万元。李某、高某一、高某二、王某于2023年5月18日被民警抓获。高某三于2023年6月4日被民警抓获。
本案中,李某、高某一、高某二、王某、高某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高某一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高某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以案释法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办理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投入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私挖盗采矿产资源,不仅会造成山体裸露、坑洼遍地,更会形成一系列生态问题。即便在自己家承包的土地发现矿产资源,也不可以直接开采。未经审批直接开采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牢生态保护意识,提高对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认识,自觉反对和抵制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祖国的绿水青山,人人有责。




来源丨北京房山、区委政法委
编辑丨李馨亚  刘元贞
审核丨刘克龙  龚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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